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的行为。与纳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纳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意图谋取的合法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职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职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分歧法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假如没有获得分歧法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划定,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划定,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划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职员、行政执法职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分歧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分歧法利益”,是指谋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分规章划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职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分规章划定的匡助或利便前提。根据这一划定,“分歧法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非法利益。即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分规章划定的利益。(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匡助或者利便前提索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