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7岁少年骑车上班途中,被人两次碰撞。小伙子“飞车”追上对方,用车子当工具,直接砸断撞车“大叔”的手 腕。解了一时之气,这名少年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此,此案经审理,该少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需向被害人支付12万多元的经济赔偿。
载女友一起上班 遭挑衅两次摔倒
去年7月30日早上7时许,17岁的小新骑自行车搭载女朋友上班,途经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天宝厂附近时, 遇到骑自行车的33岁男子谭某,两辆自行车发生摩擦。小新与女友受伤倒地,但谭某却没有停下帮忙,骑着车扬长而去。年轻气盛的小新扶起自行车,搭载女友一 路狂追,终于在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园光距厂路段处追上谭某。在两辆自行车并驾齐驱时,谭某伸出右脚踢踹小新的自行车,小新与女友再次倒地。和女友多次摔倒, 并且是因为一位“大叔”,小新感觉特别没面子。在和谭某激烈争论中,“大叔”不时面露嘲笑,小新忍无可忍,抡起自行车砸打谭某,谭某来不及防备,被小新暴 打致使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谭某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为轻伤。
事发后第二天,小新被公安机关羁押并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公诉至法院。由于小新未满18 周岁,小新及其父母作为连带被告,被谭某起诉至法院,追讨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3万余元赔偿。在刑事庭审现场,被告人小新接受法官问话时, 一直痛哭流涕,不停的重复着“都是我冲动,对不起爸妈”。
冲动的代价 获刑九个月赔偿12万
此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刑事犯罪方面,被告人小新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 罚;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小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小新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小新父母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目共计128569.9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法治意识淡薄,自控能力较差,遇事不冷静。青少年应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遇事要理智,为自身及自己的父母多考虑下,切不可头脑一热,以免一时冲动酿下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