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不相识的两个人,一个是快餐店的顾客,一个是快餐店的店 员,却因为一元快餐费引发了纠纷,并直接导致了血案的发生。89年出生的店员小王因为一时冲动,把顾客黎某推倒在地导致其死亡。记者6月24日从东莞市第 一人民法院获悉,失手伤人的店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结账多出一元 店员与顾客起争执
2013年9月9日11时许,被害人黎某来到东莞市中堂镇某烧鹅濑粉店吃饭,黎某点了一份价格为六元钱 包含四样菜的快餐。其后,因负责为客人点餐的店员小王多点了一样菜,黎某结账时得知要付餐费七元,觉得太贵,便在店内辱骂小王。约三分钟后,快餐店老板为 了不影响店内其他客人消费,便叫小王走到外面去。小王走出店门口,用手推了黎某胸部一下,黎某被推倒在马路上,快餐店老板娘何某见状马上打电话叫救护车将 黎某送院治疗。
因抢救无效,黎某于2013年9月15日死亡。经鉴定,黎某因摔跌伤致颅骨骨折、脑挫伤及硬膜下血肿, 这一系列严重颅骨损伤致其死亡。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小王的家属替小王支付了被害人黎某所有的医药费6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家属以 及烧鹅店经营者又向被害人黎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19万余元,被害人黎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小王出具了谅解书。
随手推搡 谁曾想就是一条人命
庭审时小王当庭表示认罪,认为自己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
小王的辩护人也在法庭上提出,小王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他人死亡罪,被告人与被害 人素不相识,只是被害人对被告人大声辱骂并指指点点,被告人希望被害人离开快餐店才推了被害人一下,被告人的推人行为很轻,其不可能知道轻推的行为会产生 被害人摔倒并受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要求老板娘叫救护车,并送被害人上车,支付医疗费用,表明被告人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 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告人也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致一人死 亡,其行为已构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 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庭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最终, 法院判决被告人小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