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户拖欠122万多货款不还,杉某材料公司无奈将该客户中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对方偿还全部欠款。一审期间,中某科技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中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22.8329万元、滞纳金及律师费5.8万元。
中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天(9月17日)上午,本案二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东莞阳光网进行了图文、视频直播。中某科技公司看到有庭审直播,马上同意调解,并与对方达成调解意向,分三期支付剩余货款92万多元。
拖欠122万多货款不还
据介绍,中某科技公司与杉某材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杉某材料公司向中某科技公司提供电解液,结算方式为货到45天,若延期付款,则以迟延付款总价值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
之后,因中某科技公司拖欠货款,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显示,截止2012年11月26日,中某科技公司拖欠杉某 材料公司货款122.8329万元,并承诺分三期还清,其中:第一期于2012年11月30日前还30万;第二期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50万;第 三期于2013年1月30日前还42.8329万元,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杉某材料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提前偿还全部欠款,且杉某材料公司通过诉讼主张权 利时,中某科技公司还需承担杉某材料公司为此付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因中某科技公司未依约还款,杉某材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全部欠款1228329元,并要求支付相应滞纳金及律师费5.8万元。在一审 期间,中某科技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中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22.8329 万元、滞纳金及律师费5.8万元。
看到庭审直播立马还钱
中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一、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其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三、双方已口头达成推迟还款的共识,且已支付的货款299718.5元未予扣除;四、律师费不应当由中某公司负担。
开庭前,中某科技公司看到有庭审直播,马上同意调解,并与对方达成调解意向,分三期支付剩余货款92万多元。其中,第一期在9月25号前支付, 第二期在10月25前支付,第三期在11月30号前支付剩余部分及一审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另约定,若第一期不能在9月25号支付或者第二期、第三期超期 15天,就要按照92.1680万元数额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承担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