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格美实业投资公司(下称格美公司)旗下两家商场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被五粮液公司分别状告到法院。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家商场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每案赔偿五粮液公司5万元。
面对10万元赔偿,格美公司认为对方起诉主体不适合,且判罚过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下午,二审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理由是格美公司拒不提供涉案五粮液的来源,也不提供进货票据,侵权主观恶意程度很高。
2006年成立的格美公司在长安镇开了两家大型商场,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食品、卷烟以及销售日用百货五金家电等。
据五粮液公司调查发现,涉案商场存在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情况。2012年9月26日,五粮液公司委托两名取证人员,与东莞市南华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东莞市长安镇的两家涉案商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取证人员分别支付822元、838元在每家商场各购买了一瓶五粮液酒,取得盖有商场收银专用章印章的收据,并对商场标识、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
经检测,五粮液公司确定涉案商场销售的两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产品。2012年12月,五粮液公司就上述两家商场涉嫌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格美公司、格美公司沙头分公司。
格美公司则对此不予认可。该公司称,其商场销售的商品并无侵犯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权,五粮液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了侵权商品,其购买的产品是否为该公司销售从现有证据无法核实。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受过工商以及质监部门的查处。
对于为何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冒的侵权产品,五粮液公司作出了详细说明:在放大镜下观察商标标识印刷字样与真品不符;商标表面色彩黯淡,表面油墨没有光泽,纸张粗糙,小字部分模糊;瓶盖与真品不符,瓶盖色彩暗淡,光洁度差,做工粗糙,字母模糊,金属环口下扣不光滑。
法院一审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判决格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