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与孙某原系朋友关系,二人曾一起合伙经营生意,但今年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故黄先生诉至法院,讨要合伙出资款九万元,但孙某矢口否认双方间存在合伙关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黄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认定双方间存在合伙关系,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先生诉称:2008年3月,我与孙某口头协商合伙运输矿石,由我出资10万元,孙某投入两辆农用运输车,且孙某掌管全部资金,并负责经营活动,利 润双方均分。同年5月,合伙运输正式开始,但只经营10天,共运输矿石11车,获利3万元。后双方欲解除合伙关系,但因利润分配问题协商未果,孙某只返还 我出资10000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孙某给付我出资90000元。 被告孙某辩称:黄先生主张与我合伙运输矿石的事实不存在,因而更谈不上其出资10万元问题,而且我也从未给付过其10000元。现黄先生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故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黄先生提供了其两次与孙某就合伙经营期间账目清算的谈话录音,及第二次谈话时孙某为其书写的清算明细、欠据。经当庭播放、出示后,孙某质证意见:认可两次谈话录音中对话双方为其本人和黄先生,但该两次谈话录音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合伙关系的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庭审中,孙某认可黄先生提供的录音材料中的对话双方均为其本人和黄先生;根据双方两次谈话录音内容,且黄先生提供的清算明细、欠据与双方第二 次谈话录音内容一致。由此可以确认,双方合伙及黄先生出资10万元的事实俱在;在此前提下,孙某对于黄先生主张的合伙关系等一系列事实仍予全部否认,其应 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案仅对双方合伙关系解除及黄先生出资款返还问题作出处理;黄先生自认孙某已付10000元,而其仅依孙某否认给付之说 又予以否认其自认事实,不足为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孙某返还黄先生出资款九万。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