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公司为改善效益下滑、连续亏损的现状,决定增加数百万元投资,用于购买新设备,改进生产线。鉴于原有股东中有3人不愿出资,并声明退出经营,公司遂另吸收3人为股东,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司以股东变更为由,提出原有劳动合同作废,要求员工与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在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劳动时间、降低工资待遇的合同,遭到员工们的一致反对。公司却表示:公司已经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请问,单位股东变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吗?
读者 崔小蕾
崔小蕾读者:
单位股东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并非必须重新签订,如果重新签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而民法通则第43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股东可以变更,但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权利,承担原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未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最后,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在员工不服从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