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面加工店的女工田某,因要求辞工并结算工资遭到老板拒绝,一气之下将胶水倒洒并点燃,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因扑救及时,店里未 造成损失。店老板向办案机关求情免除田某的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综合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受害店方也予以谅 解,田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以放火罪一审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辞工女要结薪遭拒 怒点胶水被拘
20多岁的四川女子田某原系东莞市厚街镇桥头社区一家鞋面加工店的员工。2014年1月15日下午,田某打电话给加工店老板邹某,要求辞工 回家过年,并称已买好了车票,希望将工资结算给她(上月的工资还押在店里)。但老板并不同意,并要求田工作至当月23日再结算工资。
当晚22时许,在加工店加班的田某见到在车间巡视的老板,再次提出结算工资的要求,但老板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老板离开。田一气之 下,不顾车间内有多人加班并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的情况,将工作用的胶水倒在铁碗里,洒在地面和纸箱上并用临时借来的打火机点燃。随后,老板和其他员工合力 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火灾和财物损失。老板将田某控制后随即报警,接报赶来的民警将田某抓获归案。
老板求情免责 法院轻判缓刑
案发后,加工店老板邹某向办案机关出具了申请书,称田某的行为未造成工厂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希望对其从轻处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因工作上的纠纷对老板不满,而在工厂车间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 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 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劳资纠纷而起,属于事出有因,田某是因气愤而临时起意放火,未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还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还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田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 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建议
权益被侵勿泄愤 维权方式须合法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年富法官称,因劳动者辞工结算工资的要求遭到个体老板拒绝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已不乏先例。李法官建 议,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待遇遭到侵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或者仲裁诉讼等,不能一时冲动用极端手段报复泄愤,否则自己可能构 成违法甚至犯罪。李法官还建议,用人单位对待员工不宜采取粗暴简单的管理方式,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合理诉求,妥善解决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