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东莞务工的邹先生没想到,因他此前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厂工作,导致其后来工伤索赔困难。经过两轮官司,两级法院均认定邹先生对未能获得社保工伤赔偿待遇应自行承担七成责任,其最终仅获得三成的工伤赔偿金。
冒用老乡身份进厂 未获社保工伤待遇
2006年2月,年近五十的邹先生借用湖北同村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公司工作。公司以“曾某”的名义和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0年12月,公司和自称“曾某”的邹先生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公司为“曾某”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邹先生的日子看来似乎比较安稳了。
但不久意外发生了。2011年3月,邹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邹先生该次受伤事故属于工 伤。随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先生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在邹先生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公司才得知邹先生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因此前公司是以邹先生冒用的身份为其购买社保,邹先生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邹先生回公司上班时,遭到了公司拒绝。公司称,邹先生是用假身份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双方劳动关系无法再维持。而邹先生忿忿不平,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邹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
法院判劳动者自负七成责任
2011年11月,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邹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万多经济赔偿金和高达24万元的相关工伤待遇共26万多元。
公司辩称,因邹先生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已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因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资料,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先生入职公司时早已满了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 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因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结果不持异议,故公司仍需向邹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邹 先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邹先生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邹先生自身应承担70%责任。对于 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给邹先生的其他款项,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款项共计12万多元,驳回邹先生大部分诉讼请求。
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劳动者勿以身试法 用人单位加强用工管理
本案主审法官称,劳动者冒用身份发生工伤,依法是不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的,呼吁劳动者切勿以身试法,到头来连累单位,也害了自己。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规范用工管理,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避免为他人的错误“背黑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