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凤岗一名员工发现自己放在宿舍内的笔记本电脑丢失,找不 到窃贼,只好将帐算到公司头上。该员工以公司每月收取住宿费却未提供安全保障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 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虽收取住宿费用,但无保障员工财物安全义务,遂驳回该员工请求。
公司宿舍内财物被盗
吴某于2013年11月入职东莞市凤岗镇某公司,担任工模部技工职务,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内,住宿费为112元/月。2014年1月20日晚9时下班后,吴某回到宿舍发现原本放在床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于是,吴某向宿舍管理人员讲述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吴某认为,事发当日,恰好有同宿舍员工离职,且该同事也在宿舍过夜。宿舍管理人员称,该同事离开公司时 未退房间钥匙给管理人员,也未经同宿舍人员签字。公司每月均有收取住宿费,但是宿舍外走廊和楼梯等重要地方未安装监控系统,对员工财产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存在管理漏洞,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却遭到了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3000元。
用人单位应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不应当承担对其财物损害的补充赔偿责任。且吴某现有的证据无法显示其电脑是在公司的宿舍被盗。即使是在公司的宿舍丢失,由于吴某与公司没有形成保管关系,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收取住宿费但无看管财物义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公司向吴某收取住宿费,则应该提供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的宿舍 给吴某居住,但对吴某存放在宿舍内的财物并无看管、保管义务。吴某只是怀疑电脑被已经离职的员工偷走,但是真正的盗窃者是谁并未确定,故无法确定该公司的 宿舍管理与吴某的电脑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该公司不是侵权人,其提供的宿舍也不是公共场所,也不属于其他类别的间接侵权人或法律规定的应承担 侵权责任的其他人。
另外,吴某认为该公司在电脑丢失事件中存在过错,如出入宿舍人员未携带厂牌,离职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退 宿手续且未交还房间钥匙等,这些措施均是该公司单方制定的宿舍管理规定,并不是对员工作出的财物保管承诺或者财产安全保障承诺,在本案中,该公司并无过 错,更不应当因此对吴某承担责任。综上,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