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处理立法概况 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 医患双方对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经常发生分歧和矛盾, 因医疗责任或赔偿损失等问题也时常引发医患纠纷。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与社会稳定,1987 年6 月29 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随后卫生部根据该办法又陆续制定了若干部门规章, 如《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 并对执行中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行政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0 多年来, 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所以,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还是行政机关, 都对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1997 年3 月14 日, 八届全国人大第5 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了刑事处罚规定。1998年6 月29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 次会议通过的《执业医师法》,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师做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2002 年2 月20 日, 国务院第5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并决定于同年9 月1 日起施行。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讨论修改, 于2002 年2 月20 日由国务院第55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部重要法规, 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调整医患关系, 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 保障医疗安全, 推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 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 是1987 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发展和提高, 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实际需要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 在预防事故发生, 保障医疗安全, 维护医疗秩序, 尤其是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该《条例》除对医疗事故做了明确界定外, 还准确地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也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 主要包括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 对患者的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 即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申请行政部门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过去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做法, 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 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区分, 从而保证了医疗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作为处理医疗事故依据的效力。所有这些新的规定, 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使医疗事故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