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纸协议,一对摆了结婚酒但未登记的“夫妻”对簿公堂,其中女方郭某作为原告,将男方秦某与另外三名男子列为被告,要求法院解除其之前签署的债务《协议书》中承担的保证责任。却因抗辩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登记但摆婚宴 男欠债女押车担保
郭某与秦某曾经在2010年摆结婚酒,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据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11日,作为被告的秦某、蔡某、温某与原告郭某四方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因秦某违约将应 卖给温某的某厂废纸三次卖给他人,并收取蔡某押金500000元,存在一货二卖的行为,经协商,秦某承诺自签订《协议书》起10天内,返还温某 580000元、返还蔡某500000元,并自愿将一豪华轿车(登记车主为郭某)及一辆跑车(登记车主为秦某)抵押给蔡某及温某;若秦某不能按时归还押 金,秦某自愿将上述车辆交给二手车行评估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还款,多退少补,郭某在《协议书》“担保人”栏签名。
签订《协议书》后,由于秦某拒绝赎回郭某名下的车辆,同时郭某无法找到秦某,于是怀疑秦某谎称欠钱以骗取其车辆,因此郭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时,郭某将秦某、蔡某、温某告上了法院,称自己是遭受胁迫和恐吓才在协议书上签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协议书中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显示,郭某称自己签订协议过程中,蔡某及温某称郭某不签名即不让其离开的说法不成立,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
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郭某曾经从大岭山回家中取车辆的登记证书,来回车程约需1小时,在此段时间内郭某全有机会及时报警处理,但郭某没有报警,而是到家中取回车辆登记证书后,又回到签订《协议书》的现场。
再者,证据显示郭、秦两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已经摆了结婚酒,两人经常互换车辆使用,可见两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关系十分密切。
故判定郭某认为自己是在遭胁迫的情况下签名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上诉到东莞中院。东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担保有风险 签名需谨慎
审理此案的东莞中院民二庭覃婴桃法官(下称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析法。
法官:担保人主张债务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其摆了结婚酒,使得担保人“误将”其作为丈夫,才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事后认为可能受骗了,遂以重 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此,担保人虽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怀疑被债务人实施诈骗,但这一刑事犯罪指控并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故法院对此不予 采纳。
担保人认为是“误将”债务人当作丈夫,才为其提供担保,但这种动机错误并未体现在合同内容中,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也不对合同的意思表 示效力产生影响。借款担保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未否认合同所载债务的真实性或主张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错误,担保人理应知晓在合同上签名即应受到约束,故不 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撤销合同条款的事由。
此外,担保人还主张受到胁迫而签约,但缺乏任何的证据证明。相反,从签约过程的一些事实,例如:其与朋友一同前往签约地点,朋友陪伴一段时间后自由离开,以及担保人中途回家取到车辆登记证后又返回签约地点,期间均未报警或求救,可见担保人一直处于自主的状态。
当前社会中,担保是一种很平常的行为,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往往是在担保人要承担责任代为还款时,或是被诉讼至法院时才觉察到作为担保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担保并不只是签个字而已,在债务人不按时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因为与他人关系好,拉不下面子而为其提供担保的时候,要首先想到后果。所以在此想以一句话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涉足需谨慎”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