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的父亲因车祸死亡,是否应该获得车祸责任方的赔偿?日前,石排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判决,非婚生女小霞获得75万元赔偿。
2013年3月27日,黄某驾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货车与护栏相撞翻车,造成货车内乘客封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
货车乘客封某死亡后,其亲属(兄弟)前来处理赔偿相关事宜。该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处理。
巡回法庭陈法官通过与封某兄弟交谈,了解到封某的父母已经双亡,封某虽然目前仍为无婚姻登记人员,但在1990年底封某与韩某在老家设宴举行婚礼,当时韩某已怀有身孕。婚礼后几个月,封某与韩某发生矛盾,韩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于1991年7月产下一女小霞。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封某的兄弟姐妹等人才可以继承。法官向封某兄弟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与交警一同协助他们寻找失散多年的韩某,最终确认封某女儿小霞仍在世,并引导他们办理相关的亲子鉴定和公证手续。经过司法鉴定所的DNA亲子鉴定,封某与小霞存在亲子关系。小霞作为封某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对封某的赔偿款享有继承权。
确定了小霞的继承权之后,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法官依据当前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参照相关的计算标准,对赔偿待遇进行了估算,对双方当事人的预期赔偿金额进行了合理的调整。经过法官耐心的说服释法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由黄某一次性支付小霞死亡赔偿款、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75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