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摩的载客的潘某在东莞市桥头镇某街道发现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受伤昏迷,在救护车载走该男子救治后,潘某推走了该男子的摩托车,随后打磨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重新喷漆改装,并利用该车从事载客活动。不久,该摩托车被受伤男子的朋友发现,潘某盗车一事才东窗事发。
记者今天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9月12日4时许,陈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3800元)在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友谊 路上行驶。因为车轮碾压了石子摔倒撞到路边的花坛,驾车的陈某受伤昏迷。在附近驾驶摩的载客的潘某跟随其他人一起前来围观,在路人拨打了120求救电话之 后,陈被送医院救治,陈某的摩托车留在了事故现场。
据潘某称,在陈某被送往医院后,他曾拨打过122电话,并且在事故发生地等待了一个小时,但交警并未及 时赶到现场处理。潘某就在人群散后将陈某的摩托车推到了自己的出租屋。后来,潘某将陈某的摩托车推到维修店修理,打磨掉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并且给发动机 重新喷漆,更换了车大灯。在整修之后,该车就被潘某用来拉客。
2013年9月17日晚上23时许,陈某的朋友阿东发现了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系陈某的,便电话通知了陈某,纠结了一帮朋友将潘某拦了下来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警方介入调查,证实潘某驾驶的摩托车系陈某在事故时驾驶的摩托车。
检察机关指控称,潘某在明知被害人发生事故被送院治疗的情况下,趁机将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后自用,构成盗窃罪。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认为,车主陈某因为受伤昏迷被送医院抢救,摩托车遗留在事故现场,陈某并没有丧 失对该摩托车的占有。被告人潘某趁机推走摩托车属于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潘某具体的犯罪行为有别于一般盗窃,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