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据此,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受理首宗强制医疗案件。
精神分裂砸死未婚妻
涉案精神病人姚某俊23岁,家住清溪镇浮岗柏朗东巷,案发时正准备与未婚妻杜某结婚。
高中时,姚某俊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辍学在家养病。2010年,姚某俊认识了杜某,并很快与杜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9月,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当年11月29日,姚某俊因拍摄婚纱照与杜某发生争吵,双方不欢而散。当天晚上,姚某俊无法入睡,认为其所患精神病更加严重,便欲先杀死杜某再自杀。
第二天,姚某俊趁杜某看电视时,悄悄拿起放在门口的铁锤,从杜某身后砸向杜某的头部,杜某当场死亡。确定杜某死亡后,姚某俊跑到清溪大桥,从桥上跳下河中自杀。在冰冷河水的刺激下,姚某俊恢复了一些意识,打消自杀念头,游回岸边,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姚某俊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行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规定不承担刑责
据了解,暴力型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往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未就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强制医疗未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仅作出了原则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且整个程序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和监督,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没有人民法院的审判,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决定。
上述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生效后东莞受理的首宗强制医疗案件,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办案骨干力量对案件的管辖、涉案精神病人身份情况、暴力行为事实及证据、鉴定结论、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临时保护性措施是否适当等六个方面进行细致审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