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东莞市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经业主选举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4年1月,厚街镇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第 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后业主赵先生经了解发现,该次选举中专有部分面积不足投票权的面积一半,即参与的业主未占小区业主总人数的50%,故其认为 该次选举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遂将厚街镇政府诉至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备案。1月15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目前,本案件在进一步审理 中。
案情始末
2013年9月,东莞市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布了一份《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公告》,随后,经过小区的业主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2014年1月,厚街镇人民政府根据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及《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
2014年9月,赵先生根据业委会的公告得知该小区建筑总面积为19余万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为1541人,而参加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 会活动的业主一共是859人,代表了8.2万平方米面积。因此,赵先生认为该次选举中参与的面积占小区投票权的面积比例不足一半。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而 厚街镇政府对该业委会的备案行为也缺乏合法基础。
赵先生在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情况未果后,遂将厚街镇政府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申请追加业委会为第三人,要求镇政府撤销对该小区业委会的备案。
2015年1月15日上午,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次开庭,厚街镇镇长蒋亚军代表厚街政府坐在被告台上,在最后陈述的时候, 蒋镇长说,“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民间自治行为,我方坚持为人民服务、走人民群众路线。我方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尽力协调,但若无法协调,我方主张各方以 法律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
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赵先生:在去年9月20日之后,根据业委会的公告才得知投票的总面积和总人数,应当适用最长时效5年期限,因此,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业委会:在去年7月2日,已通过南方都市报以第三人名义发出招标公告,根据规定,登报视为已经送达各方,因而已过了诉讼时效。
2、投票权的面积计算标准
赵先生:小区的建筑物总面积应为19余万平方米,建筑物的商位、停车位也算建筑总面积,而镇政府与业委会将商位、停车位排除在外,与法律规定不符。
业委会: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8条规定,小区建筑物面积分为专有部分面积和总面积的计算方式,总面积包括了专用部分1430套房的面积和非专 用部分111套房的面积。在本次选举中,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人数按专用部分一户一人,多户一人的计算方式得出业主总人数为 1405人,即投票权的面积为12余万平方米。
对此,镇政府表示同意业委会上述观点。
3、被告作出案涉备案通知书是否有事实、法律依据
赵先生:镇政府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票结果不应认可,依法也不应为其出具备案证明。
镇政府: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必须发出备案回执,法律未规定不可以发出备案回执,也未规定应该如何审查 备案资料。业委会已按法律规定提交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备案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厚街镇政府在收到齐全备案资料后应作出备案行为,在此情况下,作出案涉备案回 执行为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