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今,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6宗因儿童溺水事件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4宗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3宗是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该院认为,此类案件多由家长疏于监管引起,因此呼吁家长加强儿童安全防范。
2012年9月22日12时许,在塘厦读小学的小舒和小恒(均为化名)到该镇的一个水库游泳,不慎发生溺水事故。后被群众打捞上岸,两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小舒和小恒的家长悲痛欲绝,把水库的管理者、所有者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27万余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舒7周岁,小恒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周末时间,两小孩的家长没 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放任小孩自行到水库游泳以致溺亡,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水库所有者和管理者已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堤坝上修筑防护墙,并架设铁丝网及不 锈钢栏杆,设置多个告示牌,已尽到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水库管理者、所有者对小舒、小恒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6宗案件中,均是小孩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该院已审结的4宗案件中,有3宗是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作为家长对孩子的安全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青少年儿童的安全问题,携手为儿童安全构筑“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