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级法院从今天(5月4日)开始 ,正式推出立案登记制度。所有在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立案的材料,即使因为材料不齐等原因无法立案,也需在法院内部进行过程登记,并由立案人员提供正确的立案流程以及立案材料说明等,从而避免当事人为了立案工作,多次跑法院。
据悉,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重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东莞两级法院也相应推出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 立案精神的立案登记制,以便为市民前往法院立案提供便利。。
举措一
全面开启收字号立案登记模式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立案制度,对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进行登记。
传统的立案制度下,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多数是是口头告知、无书面通知,也不登记造册,存在对当事人释明不清,增加当事人往返的次数的情况。
5月1日起,东莞两级法院全面开启“收”字号的立案登记模式,对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的诉状或申请书,一律予以接收。对于符合法律 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材料齐全的,立案人员应当编立审判案号,当场登记立案;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均应接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并编 立“收”字号,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类型及相关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举措二
统一诉讼文书格式,加强导诉服务
立案登记制和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东莞两级法院的立案大厅将改版的《行政起诉状》、向当事人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等立案 登记制所需的诉讼文书样式进行统一,以便当事人更加清晰、快捷地参考使用。两级法院所有的立案大厅都将设置导诉服务,有专职的导诉员为当事人提供立案登记 咨询及其他便民服务。对于书写诉讼困难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导诉员帮助记录诉状内容等立案服务。
举措三
当场不能立案的进行分类登记,做好释明工作
对于登记立案,并非有案就立,立案还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以前的区别是,登记制下,法院只进行立案相关材料的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立案人员当场编立审判案号,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能当场立案的,两级法院将出台工作细则,将需要补正材料的、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进行分类登记处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做好立案释明工作。
举措四
对当事人的投诉十五天内予以答复
如当事人反映法院的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或申请书、接收诉状或申请书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或申请书内容,以及有案 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立案部门会在收到纪检、信访等相关部门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责令相关 立案人员在三日内完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举措五
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现象
如当事人向中级法院投诉基层法院的行政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或申请书、接收诉状或申请书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或申 请书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并同时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立案,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
举措六
收案、诉前调解两不误
有当事人表示,提起诉讼只是想让对方尽早履行义务,如果立案人员收案后可以先通知对方进行调解,不必着急立案,以免加深矛盾。对于这类立案人员 已登记为“收”字号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进行诉前调解的,5月1日起,各方当事人只要同意签署《诉前调解承诺书》,诉前调解的期限将在立案期限中扣除,保障 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调解。 当事人前往东莞市两级法院立案,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书,按照被告或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起诉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起诉或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被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
5、相应证据材料和证据来源说明;
6、证据清单及地址确认书。
案件材料接收后,立案庭根据起诉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立案人员根据所收到的相关材料,对主体资格、法院受理范围与管辖等相关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材料明显缺失情形的,应认为本次起诉、申请已符合受理条件。
案件疑难、复杂,立案人员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提交立案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仍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期限内编立审判案号,予以立案。
关于一次性告知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欠缺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人员将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材料、期限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相应后果,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立案人员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对案件所需补正的材料予以释明,指定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2、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材料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二次补正,立案人员应当予以准许,二次补正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3、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立案人员自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立案期限。
4、当事人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予补正或无法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撤回本次起诉或申请,材料复印备归档后全部退回当事人。立案人员应将上述情况做好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立案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拒签事由,由两名立案人员签名。
5、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将补正材料递交至法院的,立案人员经过电话或网络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撤回本次起诉或申请,并要求立案人员 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材料退回给他的,立案人员做好电话记录、网络截图等备查工作后,可将材料复印备归档后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当事人。
6、当事人未申请延长补正期限,又未在指定期限内将补正材料递交至法院,且拒绝领回起诉或申请材料或无法联系的,视为当事人仍坚持起诉或申请,立案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电话记录、网络截图等备查工作。
7、当事人存在第4种情形仍坚持起诉或申请的,或存在第6种情形的,转立审判案号,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