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轿车发生碰撞后叫来了拖车,行进过程中轿车意外从拖车上坠落,向前行驶撞上了原本拖着它的拖车,造成轿车严重受损。拖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遭拒绝后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轿车坠落拖车后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拖车主 2.7万余元。
小轿车坠下拖车并与拖车亲密接触
2013年6月18日21时许,拖车主尹先生聘用的司机刘某接到呼叫拖车的电话,拖着一辆受损的小轿车行至东莞市清溪镇土桥路段时,拖车上的小 轿车坠落后继续往前行驶,车头与拖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车头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拖车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拖车 的所有人尹先生在东莞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尹先生向保险公司索 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称拖车上的受损车辆是货物
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拖车上受损的小轿车并不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而是原告尹先生拖车上 装载的货物。因为原告尹先生自身的原因导致在运输过程中车载货物坠落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尹先生自己承担,与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脱离车辆即构成事故第三者
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还查明,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坠落拖车并与拖车碰撞的小轿车曾与一起自行车发生碰撞,该碰撞事故造成小轿车 400元的损失。在受损的小轿车与拖车发生碰撞事故后,拖车主尹先生垫付了小轿车维修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前该小轿车由拖车拖住,但事故发生时,小轿车已脱离拖车,坠下拖车的小轿车并非被保险拖车上的人员,亦非 车上货物。对拖车而言,小轿车应属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尹先生 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2.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