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等人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品、健身器材等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6000万余元。近日,由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一案件,邓某、高某二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六年和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0万元和5万元。
作案伎俩:以高收益忽悠市民投资 按投资金额划分会员级别
经查,蒋某伟(另案处理)于2008年在广州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蒋某伟系法定代表人),后于2010年9月21日在东莞市注册成立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邦家东莞分公司),主要经营租赁汽车、健身器材、家电用品等业务。张某伟(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 人邓某为执行总监,负责市场部吸收客户投资等业务管理,被告人高某是市场部的经理,负责管理属下业务员开展吸存业务及与客户签订吸存合同。
在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派业务员前往人员较多的地方派发 传单,以租赁汽车、家用电品、健身器材等为幌子,大肆鼓吹该公司的合法性、公司经营的可操作性,并谎称公司有非常好的前景,以骗取群众的信任。
该公司采取以年收益率18%至30%的高额回报和一年返回本金为诱饵,在客户的同意下,与客户签订一份《邦家会员制消费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 是客户向邦家东莞分公司进行投资,成为邦家东莞分公司会员,会员能享受在该公司租赁服务和购买物品的优惠,然后,邦家东莞分公司在征得客户的同意下,按照 客户缴交不同的金额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签订一份《邦家兼职顾问聘用合同》,该合同内容是会员客户在外对邦家东莞分公司经营事项、状况进行宣传,邦家东莞分 公司再根据客户投资成为分公司不同等级的会员标准,每月按照客户投资的金额多少按照比例,向客户支付基础服务费,并口头承诺基础服务费客户三个月领取一 次;一年可以收回投入资金。
之后,邦家东莞分公司为了扩大公司发展,需要与客户合作建立门店,与客户签订《邦家区域合作合同》,该合同注明客户投资的金额及与客户的收益比 例,不同等级会员有不同标准,比如客户投资40万元成为公司的福卡会员,投资30万元成为禄卡会员,投资20万元为公司的寿卡会员等等。邦家东莞分公司从 2010年3月份开始吸收客户的资金。邦家东莞分公司扣除日常经营开支、员工工资、客户投资本金的基础服务费后,余下资金均汇入总公司。
通过上述手段,该公司非法吸收谭某红等216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约6761.39万元。其中高某担任市场部经理,在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共计吸收客户资金约885.5万元。
2012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盈信大厦22楼将邓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0日,高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高某作为邦家东莞分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非法牟利,而积极、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庭审查明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李法官提醒大众,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 为。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经常会发布一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的案例,但总是不断有百姓陷入集资诈骗的陷阱。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能过此案例提高对集资诈骗、传销 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的形式、特征以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提高应有的防护意识和警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