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海南一学校组织春游时车辆侧翻8名小学生遇难,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的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现实生活中,学生在学校学习 期间发生意外,造成受伤或残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学生在校受伤是否都跟学校有关,教育机构的责任应如何认定,成为了审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
4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据统计,2011-2013年,该院共审结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11 宗,除3宗案件调解、撤诉处理外,其余8宗案件有7宗学校被判需承担责任,占比87.5%。该院建议教育机构在教书育人之余,应进一步明确自身责任,加强 教育、完善管理,全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学校环境。
学生之间游戏致害的案件最常见
在该院审结的11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的情形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因教育机构的过失造成儿童伤害 的,如教室桌椅损坏倒塌致使学生受伤,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偶有发生;二、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伤害的,如教师对学生体罚等,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比较 少出现;三、儿童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如学生相互之间游戏致害的,这类案件则较为多见,共有5宗约占一半;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害的,通常为学生不慎 摔倒导致受伤,这种情形也有发生。
教育机构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不同
该院分析认为,教育机构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侵权责任法》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教育机构需证明其无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伤害,受害人需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能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同样区分受害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 但是不管哪一类型的案件,教育机构均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在各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生遭受伤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 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由肇事方和学校适当分担损失。
经典案例一
四岁幼儿“走线”摔倒重伤 学校被判赔11万
2012年4月11日,四岁的亮亮(化名)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幼儿园教室跟随老师身后“走线”,老师带着小朋友们进行《蒙氏数学》(数量的守恒5以内)分组教学。亮亮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后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骨折并致九级伤残。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亮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承担证明已尽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学 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幼儿进行了安全警示提醒教育、做好预防措施,而“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的动作要求本身对四岁幼儿是有一定难度和危险性 的,幼儿园没有提前预备并避免因幼儿的失衡、动作不协调或者相互之间的碰撞可能发生伤害的意外,故认为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70%的 民事责任,判令校方赔偿11万余元。
经典案例二
小学生“挠痒痒”磕伤门牙 学校被判无需赔偿
10岁的陈某是东莞塘厦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年3月6日,陈某在课间与李某相互嬉戏,李某对陈某挠痒痒,陈某由于怕痒坐在地上,牙齿碰到地板导致门牙牙冠破损。陈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李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承担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但陈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学校疏于监管, 而对学校而言,同学在课间相互嬉戏、玩耍是正常合理的,也是未成年人之间锻炼沟通、相处能力的机会,只要游戏本身没有危险性和攻击性,学校不能予以禁止, 而儿童相互挠痒痒是经常进行的游戏,对造成陈某牙齿损坏学校不能预见也无法预防,学校已提供安全教育内容等材料证明进行了常规安全教育,也有指派值日老师 管理走廊等公共区域,提醒学生不能打闹,故认定学校不存在过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三
学生传球被撞受伤 法院酌情判令学校赔偿
8岁的周某是东莞塘厦某学校的学生。2011年3月3日下午活动课期间,周某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在足球场进行围圈传球活动,周某、吴某站在 相邻的位置。期间,吴某与周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摔倒,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周某家长告上法庭,要求吴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连带赔偿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周某、吴某均已8岁左右,已具备参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体育活动的能力,学校的活动合理;但篮球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 性,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吴某捡球过程中将周某撞伤,但没有伤害周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没有严重违反篮球规则的行为,因此吴某对于周某的受伤并 无过错。学校也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观上亦无过错。但对于周某的损失,如吴某一方与学校予以适当的分担,则有利于修复维持学校与学生以及同学之间的良好 关系,更彰显公平合理,符合社会善良风俗要求,故法院酌情判决由吴某家长赔偿5000元,学校赔偿8000元。 教育机构应明确责任、加强教育、完善管理
针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多发,及教育机构需担责的案件占比之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依靠课堂教育,传授安全知识。教 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班主任课堂、安全讲堂,广播、画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卫生教育,寓教于乐、寓教于练,增强学生的安全防 范意识。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实施保安制度、值日制度,老师定期巡查,教育提醒避免意外的发生;定期检查学校各 项教育设施是否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检查宿舍设施、体育运动设施是否到位等;制定应对意外伤害的制度措施,事发后及时救助、妥善处理。
三是加大教育投入,营造安全环境。加大安全教育投入,将其贯穿于教育管理和学生成长的过程之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能力;定期查找管理中是否存在漏洞,吸取经验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