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在车辆已购买有效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由于车祸赔偿协商 未果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车主方某钢承主要责任,并赔付赔偿金,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广州某支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 围内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
案情回放:
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被告方某钢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A XXXXX号货车由广州市往东莞市方向行驶至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加油站的车行道时与横过车行道的徐小华(化名)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徐小华倒地受伤经送院 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刚、陈某娟(徐小华的监护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陈某娟(徐小华的监护人)不服事故认定,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
2012年9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事故认定不恰当),责令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重新调查认定。经东莞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重新调查,决定撤销原作出的事故认定,并重新认定:被告方某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小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1010.4元;2、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3、被告方某刚在扣 除已支付的46010.4元后,仍应向原告赔偿412802.04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方某刚辩称,抢救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义务;事故认定应以第一次认定的同等责任为准,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方某刚负主要责任, 被告方某刚也仅需负60%-70%的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涉案粤A XXXXX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同意在核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原告合理诉求部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处:
交强险及商业险一并赔付
此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应以交警部门复核认定为准。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 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方某刚驾驶的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情形,因此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金额有10%的绝对免赔率。因原告在 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包括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多元,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广州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范围内赔偿原告111010.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0000元;判令被告方某刚赔偿原告268323.58元。
法官寄语: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一并 处理的实例,将肇事车方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至承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此案,法官提醒市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事故遭受伤亡的一方想得到的是及时有效的赔偿。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使得受害人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以上案例给了我们如下启示:
一、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维权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赔偿责任主体,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肇事车方有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可以请求法院将两险一并处理。若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官通过释明,当事人可自行作出选择。
二、在交通发达的现代城市,为机动车购买相应的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等险种,已经成为每个机动车驾驶人的必需。这不但维护自身的驾驶安全,也充分避免事故造成的风险,对事故造成的受害者也是一种保障。
三、在本案中,方某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原告请求将两险一并处理。虽然方某存有超载情形,但方某的部分赔偿责任可通过商业险险种转至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原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