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分析报告。
据统计,该院2009年至今,共审理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26宗,其中以暴力、胁迫手段作案的达88%。
在民事案件领域,妇女因家暴起诉离婚,在孕期、哺乳期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遭到侵害而起诉要求赔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此,该院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对妇女“强吻、强抱、强摸、强拍”均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包括强制对妇女拍裸照、视频等,也会构成此罪。鼓励受害妇女勇敢抵抗,积极举报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夜间独自外出到荒僻地方,加强住所安全防范,避免未关门即入睡。
此外,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用工规范。
刑事领域
小偷入室盗窃起“色心”被判刑3年多
2013年9月18日深夜,住在清溪镇的女子黄某正在出租屋内睡觉时,男子巫某兵窜至出租屋外,从窗户处伸手到屋内将门打开,进入屋内实施盗 窃。巫某兵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黄某被惊醒,后躺在床上大声呼叫,巫某兵随即用手掐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巴,企图将其掐晕后继续盗窃,黄某被掐后不敢反抗便 假装昏迷。巫某兵见其晕过去后,发现黄某为女性,另起歹意,就用手去摸黄某的胸部,对其进行猥亵。黄某立刻大声呼叫并极力反抗,巫某兵才惊慌逃离现场。
后巫某兵归案后,被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分析:近3成作案人是受害人追求者
自2009年至今,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审理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26宗。
这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多以暴力、胁迫方式作案。
二是作案时间、地点比较集中。排除伴随有其他暴力犯罪的案件,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夜间,作案地点多为出租屋、工厂宿舍、工业区等地,受害妇女多没有同伴作陪。
三是作案者系受害人追求者的比例近三成。此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常通过约受害人吃夜宵、开房上网等方式寻求与受害人单独相处的机会,再借机示爱,示爱不成就强制猥亵受害人,还有部分是因追求受害人被拒后产生报复心理,通过尾随、强行入屋等进而实施猥亵。
民事领域
女工申请外出哺乳 工厂不予放行违规
2012年,在塘厦某塑胶厂打工多年的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获准每半天外出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
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吕某情绪激动,多名同事对她拉扯,双方不欢而 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将其解雇。吕某事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遭到仲裁庭 驳回。
吕某不服,又起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因此,工厂认为吕某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最后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分析:不少妇女因怀孕哺乳等离岗遭解雇
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因丈夫对妻子施暴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不在少数。
除了在婚姻家庭中,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东莞三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发现,一些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依法享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还因怀孕、哺乳等情形离岗而引起用人单位不满进而遭到单方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