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与陈小丽1996年5月在酒吧认识,几天后,李明哲就把陈小丽带回自己的宿舍住宿。一个月后陈小丽辞去了工作.就经常到李明哲宿舍住宿。李明哲对同事和周围的人说他们是朋友关系。在两个人相处期间,李明哲反对陈小丽和周围的邻居和同事来往。李明哲由于工作性质经常外出,引起陈小丽的不满,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11日晚,陈小丽阻止李明哲出去,李明哲不听,陈小丽一气之下从楼上跳下,双腿摔伤。李明哲送她去医院治疗,出院后她一直住在李明哲的宿舍。1997年3月李明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他与陈小丽的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关系。在李明哲与陈小丽3个月的同居期间,他们并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周围的邻居以及他们的同事也只认为他们是在交朋友。法院认为李明哲与陈小丽的同居行为只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是非法同居关系,因而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驳回了李明哲的起诉。
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例,起诉人认定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同居,而法院却以不是非法同居只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而驳回了。非法同居是针叶合法同居提出的法律概念,是相对于因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同居关系。自从1994年2月颁布《婚姻登记条例》以后,对未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就不再认为是婚姻关系,这以后出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就被称为“非法同居”。也就是从那时起,所谓“事实婚姻”就不存在了。因为合法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确定是合法还是非法直接关系到同居关系人的权益。在本案中,李明哲并非一定要给自己安上一个“非法”的名字,而是想通过法院帮助自己摆脱所处的尴尬境地。法院驳回的理由基本没错,但是如果能时两个当事人进行教育、调解,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才能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办案宗旨。
在现代社会,同居关系是非常多见的,这不仅存在于年轻未婚男女之间,也存在于老年人之间,甚至存在于同性之间,社会对这种现象也宽容了很多。但是作为同居人自己应该清楚地知道,同居关系时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不会时对方承担任何义务。知果同居人双方涉有经济上的往来,例如共同生活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同居生活而产生的利益分配(同居人把原居住房出租获得的收益),最好以民事合同的方式用书面约定下来,以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老年人同居有互相帮助的性质,又不会涉及自己原子女财产继承问题。现在已经有不少老年人采取这种生活方式,也有要求制定“老年同居法”的呼声。不论怎样,作为儿女应让老人生活得愉快、健康。老年人也应考虑自己儿女的利益,共同构建老有所养,健康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