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本应是轻松愉快的,但是,刚刚启程就因高速公路塞车赶不上预定的高铁而被迫取消行程,心情沮丧,又得知旅行社不能退款,旅客该何去何从?日前,这起因旅游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遇高速路堵车 旅行泡汤
2015年4月10日,东莞某鞋材公司与某旅行社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旅行团名为贺 州、桂林、阳朔高铁四天,报名人数为29大4小1婴,初定出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旅游费用成人1500多元/人,小孩近800元/人,总价 48000多元,派导游全程陪同,高铁时间4月30日下午5时后,5月3日中午1时后,4月10日下午转定金50%,余款回团后7天付清。
2015年4月13日,东莞某鞋材公司向某旅行社公司转账支付旅游费24000元。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出发乘 坐的高铁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晚8时。4月30日,旅行社在下午4时30分接上述旅行团团友,约下午5时从东莞出发前往广州南火车站,却在广深高速 公路遭遇大堵车,直至晚8时20分才赶到火车站,错过预定的高铁,旅行行程被迫取消。
旅行社称,由于收取的大部分旅游费用都已经实际支出,仅能退回鞋材公司2139元。鞋材公司不能接受旅行社的说法,双方协商不成,鞋材公司遂把旅行社告上法院。
谁为堵车负责 双方都喊冤
庭审时,旅行社提出五点抗辩意见:一、错过预订的高铁是因为高速公路堵车导致,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且是 旅行社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并非旅行社违约。二、旅行社已在意外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即与旅客沟通改为大巴前往目的地,旅游团 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旅游,但旅客拒绝。三、旅行社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尽量减少旅客的损失。但实际支付了车票、保 险、酒店、租车、导游费用21000余元,能够退还的款项2000余元已经主动退给鞋材公司。四、即使认定未能按时搭乘高铁是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行社也 仅仅是部分违约,而非根本违约,不足以达到鞋材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度。为此,旅行社提供了与桂林某旅行社签订的接待协议、桂林等地酒店接待通知单、 贺州桂林段租车确认单及相应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旅行社已经实际支出了旅游费21000余元。
鞋材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塞车不属于意外事件,旅行社应当可以预见,由于旅行社选择行车路线不当,才会遭遇塞 车,旅行社应当负责。鞋材公司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定金19228元、退还预交的旅游费21861元(扣除已退还的2139元)、支付违约金4800元及按 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上共计46140元。
高速公路塞车,能否预见?旅游行程取消,谁来担责?
双方庭后达成初步调解协议
庭审过程中,双方不免有争锋相对,却也表现出调解意向。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由被告某旅行社公司退还原告某鞋材公司17379元(含已退还的2139元)。
按照协议,这笔款项必须于2015年8月21日之前支付完毕。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未付的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