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14年前抢劫一杂货店致1死3伤,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
从一审死刑,到重审死缓,再到改判无罪,陈传钧当了10年“逃犯”,打了5年官司。昨日上午,这单过去多年的抢劫杀人案终于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陈传钧无罪。
此时陈传钧已经38岁,当年的小伙子已变成中年人。考虑到陈传钧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法院已经为他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并告诉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14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 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 有500元现金的钱包,之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 开。
法官说法
“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负责此案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认为,法院既有惩罚犯罪的职能,又有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责任。“就本案来讲,用了近5年时间,经 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再 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漫长过程,可见我们对该案多么慎重、认真、仔细,为查清事实,几乎穷尽了一切手段。”
郑岳龙说,面对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与被告人悬于一线的人身自由,对一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护,与二审有错必纠的程序使命,二审法院及审 理法官确实经历了一次严峻考验和艰难选择。最后法院认定,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 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宣告陈传钧无罪。
“但是,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郑岳龙表示,随着刑事科学日益发达,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
专家观点
冤枉好人与放纵坏人之间必须作出一个选择
“这是一个价值理念选择的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如果证据上确实存在瑕疵,但法院选择从轻判决,而不是判决无罪,可能会冤枉好人,但如果选择疑罪从无,又存在放纵坏人的风险。“冤枉好人与放纵坏人之间,刑事诉讼法必须要作出一个选择。”
徐松林说,刑事审判是一个证明的过程,刑事判决要按照一套证明规则,把客观事实转换成法律事实,证明一个人是否有罪。如果不遵守这套证明规则,会导致许多问题。实际上法律早已规定了疑罪从无规则,但过去法院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实际执行的是疑罪从宽。
法官释疑
现场虽有他的血衣 但证据存四大疑点
最有力物证灭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办人石春燕说,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其实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但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是因为现有证据达不 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首要的一点便是客观证据的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随后原物被遗 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 伤。
证人证言矛盾
石春燕介绍,当年案发后,东莞警方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 与其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陈传钧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 进行抓捕。
但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传钧在喊“救命”,但没目击陈传钧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的证人方文盼证明,他听到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这一说法。但陈传钧是福建人。
方文盼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传钧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后,方文盼改称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 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cm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cm的陈传钧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 证言的可信度。
被害人指控前后不一
石春燕说,虽然方清花抢救苏醒后,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但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但她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 来店里购买东西,因为她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见到行凶者。这就只能证明陈传钧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传钧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 的陈述在陈传钧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合
石春燕说,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带血衬衫,是陈传钧在现场换下的。而且陈传钧做过六次有罪供述,主要事实要素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陈传钧辩解,自己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导致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自己作案,所以在现场换了衣服。石春燕表示,这与正常人在与己无关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案发后,陈传钧9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他具有躲避的心态。
但陈传钧的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让该案显得更加可疑。
石春燕介绍,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 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小女孩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时已将7个月大的女儿 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关于作案后为避嫌疑,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并督促报警的供述,与方文盼当时没有见到任何可疑人员的陈述不符。
石春燕认为,由于这些疑点的存在,不能得出陈传钧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法官手记
一家四口死伤惨剧,一审两次判死,公诉机关明确指控
我们为什么还是改判无罪
昨天晚上,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上,推出了该案办案法官的手记:
本案既有指向被告人陈传钧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与陈传钧的有罪供述有一定程度的吻合,但陈传钧的无罪辩解与现有证据亦没有根本性冲突,不能排除无罪辩解的现实可能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在两维证据之间反复考量,通过要求公安协助及自行补查等方式试图为本案取得更多有力证据,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鉴 别被告人供述的取证合法性。当所有的工作都告一段落,当所有的努力都因为距离案发时间已经十余年、时过境迁而难以再见成效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 下判?
本案两次一审,先后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死缓;公诉机关两次指控陈传钧构成抢劫罪;本院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被告人陈传 钧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被害人一家四口,一死三重伤,特别是两个年幼的孩子遭此厄运,落下终身残疾,这一惨剧无时不牵动着我们的 心。
以上种种,仿佛构成了一种推动力,维持一审判决似乎是顺其自然、合情合理。
但本案证据格局中,物证的缺失,证据间存在的无法合理解释、排除的矛盾和疑点,都让我们举步维艰。在为被害方主持正义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两 种目前似乎相冲突的价值反复考量后,经过本院三次审委会讨论,经过对一审判决及辩检双方意见认真审查,我们决定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 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也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错判与错放之间,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判断。它是对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与尊重, 当每个人都不能确保自己不涉入刑事诉讼、不可能被冤枉的情况下,“疑罪从无”实际上是对我们每一个在国家机器面前、脆弱的个人的最有力的保护。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后,任何时候司法机关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仍然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惩罚犯罪。
这是正义的回归,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曾洁赟)
2001年9月25日
东莞一杂货店遭抢劫,一家四口1死3伤
2010年4月23日
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
东莞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
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死缓
2015年8月17日
广东省高院认定指控证据不足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