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万江一茶叶店老板帮人偿还信用卡债,从中收取好处费。没想到,6万多元存进对方账户后,就遭对方“跑单”。 记者7月26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案中跑单男子康某最终被警方捉拿归案,并以诈骗罪被判刑。而原本只想从信用卡中套现“借点钱花”的麦某因与康某 共同实施犯罪,也以诈骗罪被判词有期徒刑6个月。
答应给好处费 实施套现诈骗
2013年底,麦某因缺钱花销,产生使用信用卡套现实施诈骗的念头,后提供一张他人户名的银行信用卡,于 2014年1月间与同案犯康某商量诈骗作案,并承诺事成后给康某好处。2014年1月某日,麦某驾车载康某到万江区某茶店,后留在车上等候接应。康某进入 该店,以信用卡到期还款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代为偿还欠款,并承诺给予张某1%好处费。随后,张某两次通过网上银行,向康某所持信用卡的银行账户转入 67500元。得手后,康某借接听电话之机离开茶店,迅速坐上麦某的汽车逃离现场。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康某抓获,同年4月,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 案。
麦某主动自首 最终获刑6个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某提议作案,事后占有赃款,作案积极,起主要作用,但麦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 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麦某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麦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信用卡消费,一般会约定每月固定还款日期,持卡人如不按期还款将被收取违约利息。信用卡记账消费又具有滚动 性,当月收入的金额会被视为偿还上月累计的欠款。本案被告人利用了上述使用规则,许诺给予持终端设备接受刷卡的被害人小额报酬,商议虚构交易、刷卡消费, 被害人再向被告人账户存入等额对价。后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先行接收被害人存入的款项,随后就借机逃脱,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在本案中仅实施 了一般的虚构事实方式,区别于利用履行合同、法定情形下使用信用卡等其他特定方式实施的特殊形式诈骗罪,构成了诈骗罪。
在本案的诈骗过程中,被害人其实具备充分的甄别违法犯罪、避免损失的条件。被害人不应当参与不当或违法的信 用卡消费操作,应当拒绝被告人提出代为偿还欠款的要求。信用卡消费应当建立在真实的商品、服务消费的基础上,任何虚构交易的行为不仅可能违背信用卡使用的 协议条款、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且均存在资金风险。被害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的不当要求,就会使自己陷入风险。被害人也应时刻注意对个人资金的监管、控制,不 管过往曾有多少次成功交易的经验,也需加强警觉,不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资金交给不具备信任条件的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