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某公司饭堂厨工刘阿姨因当天生病,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宿舍,被公司认定为盗窃并遭解雇。公司不愿支付任何补偿,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胜诉。公司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雇违法,判令赔偿刘阿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没有物品放行条——盗窃!
2005年,来自四川的刘阿姨就进入到黄江某公司任饭堂厨工,201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不舒服,刘 阿姨未能在饭堂就餐,就在饭堂打包了两份米饭准备带到宿舍吃。在公司安保的例行检查时,保安发现所带的食材并没有单位的《物品放行单》,属于擅自窃取公司 财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4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并报请工会委员会充分征求工会意见后对被告刘阿姨作出了解雇处理。
两份米饭而已——何必!
向来工作勤勤恳恳,却因为2份米饭被解雇,刘阿姨着实不能理解。她曾经也苦苦哀求公司不要解雇她但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只能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刘阿姨认为,她每月都有向公司交纳伙食费,只是当日生病未赶上公司晚餐时间吃饭,下班后拿2份米饭回家不属 于窃取。公司对于员工的处罚分为记过、解雇等级别,自身工作向来勤恳,无任何违章行为,仅仅以2份米饭来解雇,明显处罚过重。《员工手册》第44条第2款 第2项,“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她只拿了公司2份米饭,财产价值不足1 元,且公司已经将米饭拿回,实际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害,更不用说是重大损害。依据此条解雇属于违法解雇,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 余元。
法院:解雇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一直以来都有扣取刘阿姨的伙食费。法院认为,在刘阿姨当天生病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份 米饭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公司以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赔偿金6.1万元。
法官说法:严格管理没有错,但解雇不能太任性
主审法官认为,公司有权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解雇理由也不能太任性。公司的规范化运 作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应该多一点人性化的考虑,把握好一个度。公司以此种牵强的理由解雇员工,会极大地损伤员工的积极性, 影响公司的形象。公司在做出此类决定的时候,也需要考虑这一潜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