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断少年手臂“碰瓷”诈骗案宣判 八被告领刑
跨省“碰瓷”致1死7伤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团以东莞市中堂镇、高埗镇为据点,以介绍工作为名,诱骗多名未成年的被害人参与撞车。
在说服被害人后,刘某团便将被害人转手交给撞车党团伙,团伙成员将被害人的手臂打骨折后,安排其参与“碰碰车”(即故意撞对方车辆,假装受伤并向对方索赔的违法活动),进行敲诈勒索,刘某团则从中收取介绍费用。
2012年4月~6月,刘某团诱骗被害人陈某成、吴某军、韦某宁参与撞车党后,又通过陈某成的介绍,将陈某成的同学李某文、罗某、吕某波、周某东、袁某辉等人交给被告人张某霞、何某望等撞车党,参与敲诈勒索违法活动。
该案在社会上影响恶劣,撞车团伙在短短几个月内诱骗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在吉林、湖南、广东、江西等地进行“碰碰车”,并造成1人死亡、7人轻伤的后果。
为了使“碰瓷”看起来更加真实,撞车党专门到街头寻找未成年少年,以日入千元的高薪诱惑其充当撞车党的“枪手”。征得同意后,团伙成员让少年吸 毒昏迷,残忍地打断其手臂,然后让其伪装成被车撞伤的样子讹诈车主钱财。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碰瓷”团伙作出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 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年4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被告被控双重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团、张某霞、何某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团、罗某训、李某礼、郑某文、朱某文、刘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人的行为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领刑:1年半到8年多
市第一人民法院今年7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除刘某团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提出异议外,其他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作为该案的关键人物,刘某团从去年4月开始介绍少年给“碰瓷”团伙,从中收取每人600~1000元的中介费,一共介绍了8名少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团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霞、何某望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训、李某礼、郑某文、朱某文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旺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团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某旺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其余被告人被判1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