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年轻男子林某网上自学伪造信用卡技术,从卡中疯狂取款160多万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林某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伪造信用卡取160多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6月左右,现年27岁的台湾男子林某从“辉哥”(另案处理)处获取大量的银行卡和韩国国内信用卡信息资料,以厚街镇珊瑚路某公寓房间为窝点,利用读写磁卡器等作案工具改动信用卡信息资料。其间,林某共从上述伪造的信用卡中取款约164万元,并汇至陈某(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卡上。
去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公寓房间将林某抓获,当场缴获信用卡一批、读写磁卡器等作案工具。同日,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自爆月薪一万五否认伪造
庭审时,林某否认部分指控,称自己只是介绍买卖信用卡,起中间运输作用,并没有参与伪造。
此前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林某交代了其参与犯罪的经过。2011年年初,林某经一个台湾朋友的介绍认识了“辉哥”。他的上下线都是通过“辉哥”介绍的,平时通过电话或者手机短信联系。他说他负责转手的都是韩国借记卡,但没有伪造信用卡或转卖信用卡信息。他有四名上线,但他并不清楚上线的基本身份。上线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其控制的韩国居民的借记卡信息(内部术语叫“冰箱”,包括户名、开户行名、韩国借记卡名、密码、韩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给林某,林某再把这些信息用手机短信发给他的下线。
林某的下线有多个,下线再对韩国居民行骗,让韩国受害人把钱存进上述账户。受害人全部都是韩国居民。林某每月领取1.5万元的固定工资。
自学伪造银行卡技术
2011年6月至7月在珠海的一个月里,为了伪造银行卡,他在网上花两千多元买了两个读写卡器,共伪造了100多张银行卡,伪造技术是在网上自学的。他将“辉哥”转来的韩国居民信息卡信息,通过读写卡器写入“辉哥”给他的银行卡中。
伪造好卡后,林某交给“辉哥”指定的手下到银行柜员机取钱,取到的钱全部交给林某,林再将钱存入到陈某的卡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汇给陈某的164万余元全部系犯罪金额,故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不以该数额作为认定林某犯罪情节的唯一依据,但鉴于公安机关破案后从林某处缴获的内容信息被篡改的银行卡达17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在上述法定幅度内量刑。
法院遂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