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贵重文物,情节严峻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掏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职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举措措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