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连赶两场酒局,终于因饮酒过量,吸入自己的呕吐物后窒息死亡。案发后,男子的家人将酒局同饮者以及当晚入住的酒店一起告上法庭,连带追讨 116万的经济损失赔偿。记者1月27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醉酒男子自身因过量饮酒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同饮者以及入住酒店因没有尽 到照顾义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男子一晚赴两场酒局醉死
原告诉称,被告黄某与死者张某于2014年5月3日晚一起喝酒,黄某明知张某是司机,仍然与其一起喝酒,并多次劝酒,在张某已经酒醉的情况下,黄某仍与其前往下一个酒局喝酒,在入席第二个酒席后,见张某已醉,同桌喝酒的人便与黄某将张某送往某酒店入住。
原告认为,开房时,黄某进行了身份登记,醉酒的张某没有进行身份登记,也一同其入住。黄某和张某在同一间房入住,但没有尽到照看义务,酒店 在张某入住时,也没有做好安全保护义务。2014年5月4日,张某在酒店住宿时死亡。事发后,张某的家属要求酒店及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求赔偿金116万余元。
被告回应
同饮者意识模糊无法照顾
张某入住的被告某旅馆公司宏伟路分公司称,张某的死亡,除了张某自身饮酒过度原因外,黄某等人当晚与张某共同喝酒并搀扶张某到酒店客房,由 于黄某等人的疏忽,没有合理预见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可能给张某造成损害。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无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第一个酒局邀请喝酒的是死者张某,并非自己,且酒水是张某自带的。第一个饭局,张某并没有醉,一个酒醉的人是不可能开车从东 城到南城再喝第二次酒。第二个酒局,是张某的朋友韩某请客,黄某是担心张某的安全,才随其前往。入席第二个酒局时,黄某已经不胜酒力,意识不清,趴在了桌 上。而韩某、康某多次对张某劝酒,直到酒局结束。第二个酒局之后黄某意识已经不清,即使有照顾张某的想法,也没有照顾张某的能力。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在明知饮酒过量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仍执意与人赌酒,并导致自己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亡。因此, 张某对其死亡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
陪同醉酒者需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晚九点左右,死者张某与黄某共同入住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后张某因呕吐物误吸导致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 2014年5月4日。根据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其中韩某陈述道,5月3日晚喝酒后,韩某不同意张某开车,在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开了一个房间,让张某和他 带来一起吃饭的同事(黄某)住进去。韩某交代前台服务员送四瓶水到客房,让他们醒醒酒。住进去的时候张某不愿意,想开车回去,韩某等人把张某抬到床上,当 时黄某已经躺在客房的地上,韩某等人将其叫醒,黄某就自己躺到床上休息。然后韩某离开。黄某表示张某在第一次吃饭后,其意识清醒,没有饮酒过量。
法院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得知,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呕吐物误吸导致窒息死亡。根据黄某在庭审时的陈述以及韩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张某醉酒呕吐是由于2014年5月3日晚上,张某先与黄某吃饭喝酒、后张某、黄某、韩某等人吃饭喝酒所致。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预见到自己醉酒可能出现的后果,应对醉酒所出现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作为共同喝酒人,且在明知张某已经和其进 行了第一场吃饭喝酒的情况下,更应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应预见到因醉酒可能产生的其他严重后果,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张某继续喝酒,因此, 法院酌定黄某对张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酒店前台服务员黄某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张某入住时已经呈现明显的醉酒状态,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作为服务行业,在张某入住后,公司 与张某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明知张某入住时已经醉酒,身体可能出现突发情况下,仍允许张某入住,相应地应尽最大谨慎义务防止张某遭受人身损害,韩某等 人也提出要求酒店服务人员对两名入住的人员多加照顾的请求,酒店应对张国栋提供及时必要的照顾和保护,但其却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 酌定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对张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某旅馆公司应对某旅馆宏伟路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同桌者醉酒及时通知家人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旅馆投资有限公司、某旅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宏伟路分公司赔偿5万元;被告黄某赔偿2万元。
案件主审法官柯颖借此案提醒市民,“小酌怡情,暴饮伤身”,在餐桌上喝酒要量力而为,礼貌敬酒,不要劝人多喝酒;喝了酒后尽量要有人陪同照 顾休息。若确实餐桌上有人喝醉了酒,应该要让喝醉酒的人醒酒清醒,或者通知其家属朋友,避免让喝醉酒的人独处,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