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东莞市黄江镇某商场购物时,三星S4手机被盗,起诉商场要求赔偿。9月18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商场因监控留有死角,被判令承担一成责任,赔偿余某430元。
2014年3月27日上午11时许,余某到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某商场购物消费,发现随身携带的三星S4 手机被盗后,于当日上午11时29分左右到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黄江派出所报警。余某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未能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应赔偿由此导 致的损失,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4300元。
商场则认为,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无法证明余某手机丢失的事实。原告手机系自己保管,商场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法院审理过程中,余某和商场都确认商场内有监控探头,但因为监控探头存有死角,无法调取当初的录像。余 某提供了当日上午在该商场消费的小票,同时还提交了电话清单证明在当日上午10时56分24秒时其电话仍在正常使用。余某提供的购机票据证明被盗手机系正 常渠道购买,价值4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商场对于余某的主张不认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余某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 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采信余某的主张。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应对进入其商场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余某手机在商场被盗取,且因商场 监控系统不够完善导致无法提取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商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余某作为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未能提高警惕,妥善保管 好自身财物,对于手机被盗也存在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商场承担损失10%的责任为宜。余某主张其被盗 手机价值为4300元,并提供了收款收据为证。被告虽不确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结合三星S4手机的市场价格,余某主张的价值合理,法院依法予以 确认。法院判令商场赔偿余某手机被盗损失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