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公共走道只有110厘米宽,邻居却装了一扇96厘米的防盗门。每次门一开,只给人留下14厘米的通行空间。由于出行受阻,东莞市东城中心御景台的业主将邻居告上法庭,以住宅相邻权受侵害为由,要求对方拆除防盗门。
记者8月10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在该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经法官现场测量并确认当事业主的防盗门大开会影响邻居出行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这名业主将防盗门拆除,以维护邻居正常出行的合法权益。被告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东城业主安装防盗门 挡住邻居回家路
原告汪先生与被告叶先生均是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御景台某栋房屋的业主,双方为门口并排的邻居。
2013年6月17日,叶先生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防盗铁门。汪先生以叶先生安装的防盗铁门影响其安全通行为由向东城中心物业管理 处反映,后东城中心物业管理处于2013年6月21日向叶先生发出《整改通知》,内容为“您好,贵户加装防盗门属于违章行为,东莞市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明 确规定,业主应正确使用门窗,不得任意焊封防盗网、防盗门等设施,而且贵户在加装防盗门时,未及时和邻里沟通征求意见,装好的防盗门在使用过程中侵占公共 通道,已经严重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古人曰远亲不如近邻,为了邻里之间的和谐,为了维护公共场地公平使用的原则,望您接到通知后,及时整改,恢复原貌,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负责”。因叶先生并未予理会,汪先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决。
经法院现场勘查,两户人家的房门并排相邻,两门之间距离约100厘米,汪先生进出其房门必须经过叶先生门口,公共走道宽约110厘米。叶先 生安装的防盗铁门宽96厘米,当该门垂直打开时,公共走道仅余约12厘米。汪先生认为该门垂直打开后,完全挡住公共走道,影响汪先生通行,且如果叶先生出 门开门时走道上有人的话,就会容易碰撞到行人,存在安全隐患。
叶先生则认为汪先生上述主张只是主观臆想,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叶先生进出门只是打开30°角,持续时间不会超过两秒,即使防 盗门开启至90度也是一瞬间的非常态,且公共走道有两盏明亮的感应灯,开门时会看清楚走道上的情况,该防盗门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装防盗门驱贼 先要考虑邻居出行便利
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叶先生安装的防盗门已经对汪先生的通行造成了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 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规定,判决要求叶先生 拆除防盗门。
法官认为,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使用公共通道是其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延伸,应当以合理及公平为限。
现实生活中,许多业主基于防盗安全考虑,都会在家里再加装防盗铁门、防盗网等设施,一般人都认为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别人无权干涉。但实 际上,该行为的行使应当建立在不妨碍他人权益的基础上,假如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停止并排除妨 碍。东莞市建设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上也明确说明,业主应正确使用门窗,不得任意焊封防盗网、防盗门等设施。
本案中,叶先生基于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而在自家门口加装防盗铁门虽在情理之中,但安装的铁门应以不影响和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为限。实际上, 由于该小区走道设置的不足,汪先生与叶先生两户门紧挨一起,汪先生回家必须要经过叶先生家门前,而过道仅有110厘米,当叶先生安装的向通道开启的防盗门 垂直打开时几乎完全堵住走道,确实会对汪先生的通行造成妨碍。因此,叶先生加装案涉防盗门的方式已超出合理使用公共通道范畴,其可选择采取安装平拉式防盗 门、报警系统等其他方式加强其房屋的安全防护,加装向通道开启的防盗门并非唯一方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如果发生矛盾还是理性和平解决为上,邻里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了,不仅能成为困境中的帮手,还是一笔难得的固有财富。另外,开发商在开发房屋时,应当更多的考虑住户生活便利,在户型设置上更驱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