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祸后被送到医院手术,术后两个多月才被诊断出脑脓肿,女子后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女子亲属坚持医治近两年多后,以医院存有过失为由将 东莞市塘厦镇某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45%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33万余 元。
邱女士称医院存有过失
2009年10月29日邱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入重症监护室。11月28日至12月17日,邱女士先后进行两 期高压氧治疗,当时其言语、精神、活动都不错。12月23日邱女士出现厌食、精神不好、尿床等症状,告知医生后获嘱咐喝柠檬水开胃,12月25日邱女士出 现高烧,但神经外科的医生也没有注意到患者脑脓肿的事实。12月30日医生查房时发现手术部位漏白液,擦掉后未作处理,直至2011年1月13日医生查房 时再次发现手术部位漏白液,才判断脑脓肿,于当晚6时手术,术后邱女士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邱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对脑脓肿的预防、治疗违 反了临床诊疗规范,与邱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医院辩称系交通事故造成
医院称其对邱女士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并无过错。邱女士起诉的损失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额,应由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承 担,且部分损失已通过交通事故案件获得赔偿。再者邱女士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也会赔偿部分,基于以上两个法律关系获得的赔偿,应当扣除。
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查明,受伤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处理,法院判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
对于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医院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医院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 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邱女士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延迟、观察监护与抗感染治疗不力、延误脑脓肿诊断 等,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必要的预见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邱女士颅脑损伤术后重度智力缺损、四肢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次要因素。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的损害结果主要由于车祸创伤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自身损伤情况较为严重,但根据诊疗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 书》的分析意见,邱女士的病情发展并非缺乏临床病症,且前后发展持续时间较长,若医院能加强体征监察、病情分析,就术后发展的颅内感染能及时、准确、全面 的给予确诊、治疗,邱女士的损害结果或能减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医院案涉诊疗行为的过失,认定医院对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法院判令医院支付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