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对方亲笔写下的借条就能打赢官司?未必!“债权人”阿丽(化名)追索前男友“借款”20万元,前男友则称系被胁迫写下的“青春损失费”。近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款纠纷案。因阿丽对借款的诸多细节多次陈述自相矛盾,法院认定阿丽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合理疑点,对该借条不予采信,遂驳回 了阿丽的诉讼请求。
追索前男友“借款”20万 他说是被迫写的
在东莞务工的阿丽,曾经和阿俊(化名)都是东莞一家工厂的同事,也是恋人。后来,两人分手,阿丽也离开了工厂。
2013年4月,阿丽拿着一张借条,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俊和工厂老板,要求阿俊偿还借款20万元,五金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阿丽称,阿俊于2011年初以其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并以工厂作担保,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工厂是阿俊跟老板合伙开的。但阿俊并没有依约还款。
阿丽提供了一张借条,上面有阿俊的亲笔签名,并加盖了工厂的公章。
阿俊则称,这是阿丽跟他分手后,以“青春损失费”为名胁迫他签订的借条,虽有借款名义,并无借款事实,与工厂无关。阿俊回忆称,事发当天,阿丽带了一帮人来找他,要挟他写下这张借条。然后,阿丽在阿俊的提包中找到工厂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就自行在借条上加盖两印章。
工厂老板则称,该厂系其个人出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阿俊参与了工厂筹备工作,两人曾签订合伙合同,但阿俊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双方于2011 年3月解除合伙合同,改签劳动合同。阿俊担任业务经理,偶尔需携带工厂公章外出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借条的印章是阿丽偷盖的,老板对此毫不知情。五金厂没 有向阿丽借款,亦未授权阿俊向阿丽借款,也没有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阿丽离厂后没有工作,花费均由阿俊提供,不可能有钱出借。
借款细节自相矛盾 法院对借条不采信
法院调查过程中,阿丽对于出借款项的来源、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地点的陈述不尽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阿丽到底有无借钱给阿俊,以及工厂老板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双方曾经存在的特殊关系,而且各方的说法出入甚 大,虽然阿丽提供了借条,但法院仍应审查阿丽是否真实提供了借款20万元给阿俊。阿丽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多个合理疑点,未能自圆其说。而阿丽不能进一步 证明其已借款20万元给阿俊,故法院对该借条不予采信。因涉案借条不予采信,且工厂老板也没有为该借条所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担保合同关系不成 立。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
阿丽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借条为何没有被法院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副庭长欧泽林称,当事人除了提供证据外,还应当对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案涉借条存在多个合理疑点,而阿丽无法自圆其说,故法院对该借条不予采信。
疑点一:借款时间。阿丽先说是在2011年年初出借的,后来又说是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出借的,再后来又说是在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出借的。
疑点二:借款来源。阿丽开始说自己没那么多钱,这20万元是向亲友借的。后又说部分是自己积蓄,部分向亲友借的。再后来又说只有3万元是跟哥哥 借的,其余都是自己的私房钱。当法院要向其哥哥核实时,阿丽却称哥哥很久没联系,不提供其联系方式。阿丽称其16岁开始打工,2006年月薪已达7000 元至12000元,换过多份工作,但没提供任何证据。
疑点三:借款的存放。阿丽开始称这笔钱均是在家里现金直接给阿俊的,有时是找亲友给的。后又称积蓄均是放在家里暗处,具体地方记不清。出借款项 是从银行取出,部分款项是放房屋,但对银行取款部分未提供证据。阿丽自称打工积蓄一直放在身边。对于一个工作不稳定的务工者来讲,将多年辛苦打工的积蓄一 直放在宿舍或出租屋而不存进银行,风险很高,亦不会产生效益,不合常理。
疑点四:出借地点。开始时阿丽称借款均是在家里现金给的,后又说借款地点在工厂宿舍、出租屋及车上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