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芹
《云梦睡虎地秦简》是反映秦朝法律的重要文献资料,涉及官僚制度、词语辨析、训诂学、民族立法、思想文化、人情考量、赋税制度、国民经济、婚姻状况、农业、军事、户籍、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而其最重要的价值莫过于法学研究。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其中11号墓是小型木椁墓,墓葬中发现大量竹简,经整理拼复,总计有竹简1155支,简文除记载从战国末期至秦始皇30年间的秦代史事外,还记载了秦代施行的20多个单行法规,共计法条600条,对研究秦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别是法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甲乙两种,共10部分。这批秦始皇统治时期写成的竹简,记载的几乎全部是秦之法律,虽然它只是庞大的秦代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因其涉及广泛、规范明细的法律条文,也可见秦律之一斑。
反映出秦律的刑罚体系及刑罚思想
刑罚体系
死刑。有翏(戮)、弃市、定杀等名目。所谓翏(戮),就是“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法律答问》举例说:“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又“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所谓磔,《法律答问》举例说:“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谓定杀,《法律答问》举例说:“疬者有罪,定杀。”史籍则记有腰斩、囊扑、凿颠、镬烹等残酷死刑。
肉刑。肉刑包括黥、劓、斩左趾、刖、鋈足、笞等刑。所谓黥刑,即在犯人脸上刺字。所谓劓刑,即割去罪犯的鼻子。所谓斩左趾,实际就是刖刑,此处言断左趾,当有断右趾之刑。所谓鋈足,据《云梦睡虎地秦简》注释的解释《广雅·释诂一》:“折也。”意为刖足。所谓宫刑,据《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宫刑对男子是最残酷的,故在以上四种肉刑中,是最重的一种。
笞刑。所谓笞刑,实际是肉刑的一种,即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犯人脊背和臀、腿的刑法,笞重者或至死。
徒刑及其附加刑。从律文来看,秦的徒刑期是比较短的,一般最长期限是5年。即有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在秦律还有髡、耐、完等侮辱刑。所谓髡,即剪去长发仅留3寸。所谓耐,即剔去鬓角和胡须。所谓完,即“剃光头”。《孝经》有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故剃须发以示侮辱。但这种刑法一般不单独执行,而是与徒刑合并执行,如“耐为司寇”“完为城旦”“髡其后子”等等。当然徒刑也有和肉刑一并执行的,如“黥为城旦”“刑为城旦”“黥劓为城旦”等。
流刑。流刑,也叫迁刑,即后世的流放,这是秦代常用的一种刑法,即迁至边远地区守边、垦荒。凡是秦官府认为不服从命令、当官不管事、与社会格格不入者,都可以判处迁刑,流放到边区。
赀刑。《说文解字》:“赀,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这在秦律中实例非常多,包括:赀布:“邦客与主人斗,以刀兵、投(殳)挺、拳指伤人,以布(以布来慰抚受伤者)可(何)谓?布入公,如赀布,人府钱如律。”赀徭:“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赀戍:“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窠所及所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赀盾,赀甲:“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赎刑。依据秦朝法律,从一岁徒刑直到死刑,都可以以爵位、金钱来赎罪免刑,但造反和大逆不道,是不准许赎免的。《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说:“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檬杖。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檬杖,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
刑罚思想
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即罪刑法定。上述刑罚体系完备周详,力求事事有法可依,罪刑法定。“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
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重刑主义(以刑去刑)。仅就死刑和肉刑为例,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处罚方式,和不同的执行方法,罪犯所受的痛苦也大不相同。而肉刑更是种类繁多,其中很多肉刑会造成被执行人终身残废。秦朝统治者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法的思想,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总体而言,秦朝的刑罚思想是重刑主义,但是,由于秦朝法律体系完备,事事有法可依,因而又体现出“罪刑法定”的一面。
“重刑主义”是总趋势
“重刑主义”即“以刑去刑”,指企图用重刑起到一般预防犯罪的作用,所以又称一般预防刑主义。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持了秦国的法制改革,开创了重刑主义的法律渊源。“重刑主义”的刑罚表现如下:
在刑罚的强度上:轻罪重罚
《商君书·说民》篇认为:“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也。”“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为人妻去夫之”,“当黥城旦舂”。“同父异母相与奸”,“弃市”。“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或盗采人桑,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繇(徭)三旬。”
在刑罚的适用范围上:牵连甚广
家属连坐。“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邻里连坐。“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也。”“匿敖童……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遷(迁)之。”“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不出,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律曰‘与盗同’,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老当坐之。”
职务连坐。“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重刑中的从重或加重原则
政治犯罪重于一般刑事犯罪。“廷行事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 “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当赀一盾。”
共犯重于单独犯罪。“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毚(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往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臧(赃)。”“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趾,有(又)黥为城旦……”“‘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可(何)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为‘处隐官’”“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累犯重罚。“当耐为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可(何)殹(也)?当完城旦。”
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殹(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臧(臧)。” “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当赀一盾。”“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不出,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罪刑法定主义”贯穿律文始末
《法经》首次确立了“以罪统刑”的原则,将罪名与刑罚统一起来,置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上,“杀人者诛”,“窥宫者膑”,以做到罪刑相当,无罪不罚。后来的商鞅、韩非等继承了这一传统,主张刑罚必须与罪名相一致,轻重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盗律》中,对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作为犯罪主体时,分别立有专条。《法律答问》中列举的盗窃犯罪的情形非常多,不同的标准会分出不同的种类。如“害盗盗”“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求盗盗”“求盗盗,当刑为城旦”“士伍盗”“士伍甲盗一羊……议不为过羊”“司寇盗”“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另外还有“公示盗”“臣妾盗”“子盗父”“父盗子”“子盗假(义)父”“奴盗主”“奴盗主父”等。
同时,盗窃的对象也做了不同的分类。如“盗祭具”“盗徙封”“盗徙封,赎耐”“盗封啬夫”“盗牛”“盗马”“盗羊”“盗桑叶”“盗布”“盗钱”等。
在《贼律》中,对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斗殴、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也分别设有专条。如“擅杀子”“擅杀、刑、髡其后子”“主擅杀、刑、髡其子及奴妾”“人奴擅杀子”“臣妾谋杀主”“伯擅杀侄”“殴父母”“殴大父母”“人奴妾殴主”“人奴妾笞子”“夫殴笞其妻”“邦客与主人斗”“求盗与罪人格”等。
同时,对于斗殴、伤害、杀人所使用的各种不同凶器和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中。使用凶器的如“拔剑伐”“斗以针鉥、锥”“以兵刀、殳、梃拳指伤人”“嚙”等。造成后果的如使用凶器“拔发”“尽拔须眉”“斩人发结”“断鼻”“断指”“抉耳”“疻痏”“断肢”“杀人”等。
此外,当时的“刑事责任年龄”也证明了秦律对“罪刑法定”的践行程度。“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子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秦律还根据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的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分别规定各种不同的刑罚。如“弃市”“戮”“定杀”“斩左趾又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耐为隶臣”“ 黥为城旦”等。
秦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定罪科刑,否则就要追究他们拒不执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责任。为此,在秦律中设有“失刑罪”“不直罪”。
体现出的刑罚思想的历史意义
直接引发汉朝统治者“无为而治”,轻刑缓罚
秦朝二世之亡,让后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认识到,严刑峻法,罗网密布会使民众在那个生产力低下、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时代举步维艰、被迫落草为寇,最终对统治阶级的政权构成威胁。因而,汉朝统治阶级一登上历史舞台就开始实行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的政策,文帝景帝更是以缇萦上书作为契机,对秦朝的严酷法令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战国末期,七雄争霸,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采用法家思想,国力迅速强大起来,再加上秦始皇雄才大略、眼光独到,建立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以法治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成为后世刑法思想和刑罚体系的重要蓝本
秦律逻辑严谨、内涵丰富,《云梦睡虎地秦简》不仅成为人们研究秦律的重要资料,更成为探究中华法系源头的重要素材。而翻开法制史课本我们也可以发现,后世的刑法思想和刑罚体系很多都源自秦律,后世的诸多立法也多以秦律作为蓝本。《云梦睡虎地秦简》在我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立法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在千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以超人的智慧制定出如此完备的法律体系,《云梦睡虎地秦简》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等共10部分,各部分又详细地做了划分。单就行政法为例就包括《治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内史杂》《傅律》《徭律》《司空》《军爵律》《公车司马猎律》《中劳律》《屯表律》《戍律》《行书》《传食律》《游士律》和《属邦》。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秦朝,竟然能够诞生如此完备的法律,不能不说当时的立法技术令人惊叹。
法律在每个时代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但是在秦朝,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有了商鞅变法,国家才逐渐强盛起来,而最终,也正是因为严刑峻法,秦朝的江山社稷才毁于一旦。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却是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始绵延生根、成长壮大的。至今,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我们。
(作者单位: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