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彭某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小区商品房内,用个人臆测的方法制造冰毒,后被查获。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彭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40多岁的四川男子彭某初中文化,原租住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小区的商品房。2011年底,男子代某(另案处理)将一批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放在彭某。后彭某用上述原料和工具根据个人臆测的方法制造冰毒。
2012年后,彭某将部分制毒原料和工具运至其位于厚街镇体育路另一个小区的商品房内,继续用制毒原料和工具对其买来的毒品冰毒进行提纯。
2013年7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将彭某抓获,在该房间内缴获多包毒品,分别检验出麻黄素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 成分、四氢大麻酚成分。在彭某原来租的商品房房间内缴获毒品多包,分别检验出非那西丁成分、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两处商品房均各查获制毒工具 一批。经鉴定,从缴获的部分制毒工具上提取的残留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庭上,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称其对制造毒品并不了解,只是试验一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对 其从轻处罚。彭某制造毒品的目的是用于个人吸食,且相关原材料及工具原均为他人寄存,并非彭某自己为制造毒品而准备,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较轻。彭某是初 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释法 庭审中,彭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具体犯罪情节的指控方面有异议。法官在判决对此一一释明。记者特地采访了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员代勇军法官。
焦点1
辩护人:彭某通过过滤的物理方法提纯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官:关于彭某提纯冰毒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的问题。经查,对于采取物理蒸馏、过滤的方式将买回的冰毒去除杂质以提纯的事实,彭某供认 不讳,并有缴获的相关毒品及工具予以佐证,足以确认。根据彭某多次关于提纯方式、提纯后毒品质量减少及提纯目的,以及提纯后吸食起来口感好一些的供述,可 证实彭某的上述行为已改变毒品的效用,应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且该行为已既遂。
焦点2
辩护人:彭某凭其自身臆测方法是不可能制造出毒品的,实际也未制作成功,属于犯罪未遂。
法官:虽彭某先尝试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冰毒未果,但之后提纯冰毒的制毒行为已既遂,对其整个制造毒品行为应评定为既遂。另在查获的制毒原料中,有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毒品原料麻黄素,彭某亦供称使用过上述毒品原料尝试制造冰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