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郑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与郑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居期间二人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打架。郑先生提出分手后搬离 住处,但他出资购买的房产一直由郑女士占有,在要求郑女士搬出遭拒绝后,郑先生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郑女士停止对该房屋的侵占,并责令郑 女士搬出该房屋。
感情不和男子要分手 女子要求其房产作为补偿
原告郑先生2010年6月离婚后与离异女士郑女士相恋,同年12月由郑先生个人全资购买了东莞市樟木头镇碧 河花园的商品房一套。二人在该房屋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冲突甚至大打出手。由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郑先生于今年3月提出分手,搬到外面 住。他多次要求郑女士搬出房屋均遭到拒绝,郑女士声称要侵占原告的房屋作为补偿。由于案涉房屋是郑先生个人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房屋的权属人也是郑先生, 故诉请法院要求郑女士搬出该房屋。
女子以书面协议要求分房
庭审中,法院查明,郑先生确实与原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郑女士指出案涉房屋虽为原告 所有,但双方曾口头约定两人各占一半。郑女士出示了一份未签名的协议书证明其主张。该协议书上显示原告郑先生将涉案房屋按市场价格总额的50%以现金的方 式赔偿给被告。被告郑女士称协议书系原告郑先生书写,并要求郑女士先签字,郑女士认为不应以这种形式约定感情问题,故没有签字。原告郑先生则称协议书系双 方吵架后,被告不让他睡觉和出门的情况下书写的,郑先生怕被告不守信用,故没有支付现金,但以该款项购买了东莞市樟木头镇爱都花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了被告 郑女士。
法官认定协议没签字无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登记。案涉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应当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因原告提交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产权证,足以证明原告为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案涉房屋一人一半,但其提交的协议书并无双方签名确认,对原告 并无约束力。被告虽曾与原告同居,但亦不能以此侵占原告所有的房屋。涉案房产属于原告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他人侵犯。被告在原告提出分手后仍居住在案涉房屋 至今,并拒绝搬走,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占并搬出案涉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案涉房屋的侵占行为,并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 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