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男子在银行门口设局,有人开车接送,有人掉钱,有人捡钱,再邀请旁观者同去分钱,以此方式骗钱。记者1月 21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团伙在东莞连续作案4次、诈骗到手9000多元后,被捕落网。第三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三人10个月到一年二个月 不等有期徒刑。
据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禹某、叶某、龙某三人驾驶奇瑞小轿 车,在东莞市清溪镇、樟木头镇、大朗镇等多地,利用“掉钱分钱”后掉包被害人财物的方式,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三人多次在东莞市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伺机 作案。龙某负责开车接送,禹某、叶某负责到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位置设局。
2013年6月30日上午12时许,三人来到邮政储蓄银行樟木头镇某网点,叶某装作无意识地将事前准备 好的现金丢在被害人汤某的旁边。守候在一旁的禹某就当着被害人汤某的面拾起现金,要求目睹事的被害人汤某不要将其拾钱的事情告诉他人,并称“见者有份”, 邀请汤某一同去分钱。禹某将汤某带出银行后,发现自己“丢了钱”的叶某就跟上前,找到被害人汤某,声称汤某在银行拾到其丢失的现金。为了证明对方没有捡到 自己的钱,“丢了钱”的叶某要求汤某掏出身上携带的财物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捡钱”禹某先将拾到的现金放到塑料袋里,汤某也将随身携带的2400余元的现 金放到塑料袋里。此时,禹某就趁机将塑料袋调包,把事先准备装有报纸的另一个塑胶袋交给汤某保管,两人借机离开回到龙某的车上逃离现场。
三人以此手法多次在清溪镇、樟木头镇、大朗镇等地作案4次,涉案金额9000余元。被捕归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禹某、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4000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
“偷梁换柱”的盗窃行为屡见不鲜,这种“捡钱、分钱”的骗局手段低劣,但是还是常有一些人步入圈套,归根到底还是贪小便宜的心理冲淡了警惕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馅饼”时,别太急切的就咬上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