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年纪小未办理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入职手续和工伤医疗保险,但发生工伤后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宗劳动者唐某起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电业公司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唐某诉请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作出的 《工伤认定书》,并重新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
2011年2月,唐某入职某电业公司工作,当时因为年纪小未办理身份证件,以何某名义办理了入职手续,并以何某名义办理了工伤医疗保险。唐某称,电业公司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一直未对此提出异议。
2011年8月,唐某原所属的啤头3A部门所有职工全部并入联接线部门。2012年5月,唐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食指被压,部分损伤,受伤后以何某名义入院接受治疗。某电业公司为唐某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5月30日,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经查实,某电业公司员工何某,于2012年5月 18日16时左右,在联连线车间操作啤机生产线材时,按下合模开关后发现模板没放到位,于是伸左手进模腔内想把模板放正,啤机合模时左手来不及缩回去,而 导致左手食指被啤机压伤,事后送往常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何某左手指中末节毁损伤;中节开放骨折。何某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唐某认为,事实上第三人某电业公司的同事都知道受伤的为原告唐某本人,只不过因当时入职时借用何某名义,至 今第三人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尽到完整审慎的审查义务,致使《工伤认定书》伤者主体名字认定错误,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 告为此多次向被告提出更正主体及要求评残,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工伤权益,还原事实真相,纠正被告的错误。
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其辩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其是 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工伤认定,且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所提供的身份证及工伤申请表、工伤决定送达回 证上的签字都是何某,在整个工伤认定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其名字存在错误的异议,故请求法院维持其工伤认定。
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