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有71次违章据不接受处理,被民警查获。车主何某认为,该车违章行为并不是他造成的,于是状告交警部门,要求解除处罚并索赔经济损失2万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一机动车71次违章
何某于2013年2月4日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南城宏图路路段,因所驾驶的机动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对何某进行证件检查,发现该车的年审已过期,发现该车共有71宗交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认为,原告所有的该牌照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机动车的决定。
何某不服,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复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的决定。何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交警支队南城大队。
向交警部门索赔2万
何某向法庭主张,该车的违章行为不是自己所为,是别人造成的,有可能是其他人套用其车牌号后违章,或者是被告嫁祸原告等原因,要求被告出示该车辆违章时的照片或者调取车辆违章资料,以进一步查明是否原告驾驶车辆造成违章。
另外,何某认为,上述车辆是其于2011年9月5日购买的二手车,该车买来后四至五个月时就被交警支队常平大队扣留了几个月。
后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才取回了车辆。现该车又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扣留,何某认为南城大队作出决定前应该查明事实。何某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扣车强制措施决定并赔偿原告因为被告扣车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万元。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