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起整容毁容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1 年的审理之后, 于1998 年3 月13 日做出一审判决: 当事人×医生赔偿3 名原告经济和其他损失57.8 万元。1995 年6 月至10 月间, ×医生在为20 多名女青年做自体脂肪移植手术后,出现严重感染, 有的女青年脸变成了不敢照镜子的“鬼脸”, 有的乳房凹陷只剩一张皮。1996 年3 月, 受害女青年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医生、其所在的××传统医疗中心以及刊登不实广告的有关杂志社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后部分女青年撤诉, 请求区消委会协调解决, 在区消委会的调解下, ××传统医疗中心共向21 名受害者支付138 万元的赔偿费。另有3 名女青年不同意通过消委会协调解决, 坚决要求诉诸法律。 【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女青年某甲、某乙及某丙诉×医生整容损害赔偿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医生被××传统医疗中心聘为医生后, 先后在数家杂志做广告, 号称“锦松整容30 分钟永久减肥”。其后分别为女青年某甲、某乙、某丙 实施了自体移脂隆胸手术。法院在审理时发现, ×医生于1987 年毕业于某医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根本不是广告中所说的美容整形博士。×医生于1993 年11 月与××传统医疗中心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 承包了中心下属的整形美容科, 每月向中心交纳管理费。其本人根本没有得到有关部门颁发的美容整形许可证, 开设美容整形科是非法的。在手术条件不具备且没有完全掌握脂肪移植技术的情况下, 对原告实施大面积抽脂减肥和隆胸手术, 结果失败, 给3 名原告身体、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判定×医生应对因其过错而给3 名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共计人民币57.8 万元; ××传统医疗中心非法设立美容整形外科, 并将该科发包给私人, 收取管理费, 默认和放纵其不法行为, 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应对×医生承担的民事赔偿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害赔偿, 是指对精神造成痛苦的赔偿。《民法通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有关民法的解释在过去也规定不详, 因而在处理精神赔偿问题时, 执法部门的做法不尽一致。本案肯定了整容带来的损害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害, 并判决被告方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费。2001 年3 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方式、数额的确定等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有利于我们今后更好地依法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