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单生产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一万多双,东莞市厚街镇某塑胶店老板莫某被抓。记者12月18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莫某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一周生产假CROCS鞋底过万双
现年30岁的广东化州男子莫某是厚街某塑胶制品加工店的负责人。2012年7月23日,莫某接到生产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的订单,每双鞋底出售价约7.6元。7月25日开始,莫某在该加工店内安排生产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共14517双,期间已生产完成并交付了10353双。同年8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联合工商执法人员查处了上述加工店,当场抓获莫某,在现场缴获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4164双、送货单一本、鞋模具11套等物品。
经鉴定,缴获的“CROCS”牌鞋底均未经卡骆驰公司授权生产,是假冒“CROCS”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未收到货款不影响定罪
法庭上,莫某当庭认罪,请求轻判。莫某的辩护律师称,莫某已出货的10353双还没收到货款,且售价7.6元中包括原材料、工人工资、水电费等,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只是加工鞋底并非成品鞋,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不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莫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莫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非法经营数额指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计算。公诉机关以已销售鞋底的出售价7.6元/双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合理有据,应予采纳。是否收到货款或销售出侵权产品,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莫某生产销售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底14517双,非法经营数额10万多元,已属情节严重,严重侵害国家的商标管理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法院视莫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