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钟先生借了30万给朋友,原以为可收取高额利息。没想到对方赖账不还,钟先生到法院打官司才发现,当初对方写利率时将20厘写成“20%厘”,利息从7.2万元缩水为720元。
记者12月19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由于钟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笔误”,结果只能承担利息“缩水”的后果。
借款30万 月息“20%厘”
钟先生称,2011年4月,认识多年的朋友郭先生夫妻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了现金3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0厘即每月利息6000元,一年后连本带利一次性偿还。双方还约定,如果逾期不还的,郭先生夫妻自愿额外按上述借款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钟先生为追讨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但一年过去,对方不仅没有还钱,而且人也找不到了。
无奈之下,2012年4月,钟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郭先生,要求郭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并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合法传唤,郭先生夫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了该案。
笔误难证明 利息缩水7万多
主审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钟先生提供的是一张填空式的借条,仅姓名、日期、金额、利率等栏目需要填写,其他部分已预先印制好,利率一栏印的单位是“厘”,数据手写为“20%”。当法官询问“20%厘”利息如何计算时,钟先生惊呼失察,称“20%厘”是笔误,实际应为“20厘”,即年利率为24%。但钟先生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确是笔误,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年利率为0.24%,即利息为720元。法官特地解释了计算过程:借款利率为“每月20%厘”,即为0.2×0.001=0.0002,利息应为30万元×0.0002/月×12月=720元。
此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本金的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违约金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郭氏夫妻应参照此计算向钟先生支付违约金,从约定还款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又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限额为15万元,故应以不超过15万元为限。钟先生还要求对方赔偿其为打官司花去的担保费、律师费,符合借条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郭先生夫妻应偿还钟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720元及其违约金、担保费、律师费。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借此案提醒市民,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借据的书写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