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法律关系概念
医患法律关系, 实践中常常简称为医患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依据医疗法律法规, 在调整患者与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 都是医患纠纷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特殊性, 医患法律关系涉及到法学和医学两个学科, 其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医患法律关系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研究。医患法律关系不仅仅包括医疗关系, 还应包括在医疗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其他方面的关系。讨论医患法律关系, 搞清医患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性质, 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医患纠纷的基础; 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正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前提。讨论医患法律关系, 让医患双方了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有利于责任的认定和双方相互理解。特别是由于那些非典型性的纠纷, 往往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从双方权利义务出发认定责任, 就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
1. 医患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由医疗法律法规在调整患者与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 医患双方地位平等。一方提供医疗服务, 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 双方是平等的, 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虽然医患之间在医疗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这是由于医疗行业属于特殊性技术服务行业, 需要患者的积极配合。虽然患者在达到恢复健康目的的治疗过程中, 明显存在对医务人员的依赖性, 使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完全对应, 但这不能作为否定医患关系在法律上的平等性的理由。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只要其参加民事活动, 订立民事合同, 就与患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双方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 医患双方意愿表达自愿。这种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法律关系的全过程。民法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 应当充分表达意志, 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医院的自愿性主要表现为自主地开展和选择医疗服务项目; 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地决定患者医疗费用的减免; 自主地真实地表达自己提供医疗服务的意愿, 不受任何人的无理干涉等。但是也应指出, 由于医疗机构工作的特殊性, 其自愿性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如不能自主地选择患者。这是因为: 医疗机构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提供医疗服务, 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的,随意推诿或任意选择患者, 都将对患有疾病的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或生命危险。同时, 由于医务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上的特殊优势, 而患者只能依赖医护人员而处于劣势, 故医疗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缔结的特性, 医疗机构没有自愿选择患者的权利。
第三, 医患法律关系的双方是等价有偿的关系。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医疗机构已经划分为赢利性和非赢利性两类。即使是非赢利性的医疗机构, 也是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医疗收费的。因此, 有偿服务的原则已经在我国医疗服务领域中形成, 并在今后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