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动物造成汽车损坏,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记者1月23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审结了首宗此类案件。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在保险条款未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车中途熄火,原来是老鼠惹的祸
车主吕某于2011年5月17日为其小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16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0800元。
2012年2月5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吕某驾驶小车行驶至东莞市虎门白沙五村路段时,突然听到一声异响,小汽车随即熄火停车。吕某下车打开引擎盖,并没有发现异样,遂致电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派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一只老鼠卡在发动机皮带上。
随后,吕某的小车被拖回4S店检查。经查发现,车辆发动机损害严重,吕某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赴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勘查后,认为车辆损坏是老鼠引起的,拒绝赔付。双方争执不下,吕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担责
审理过程中,吕某、保险公司均确认案涉车辆损坏的原因是因为老鼠卡在案涉车辆发动机的皮带上。吕某主张其为修理案涉车辆支付了修车费16883元,并提供了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明。保险公司主张由于案涉车辆的设计缺陷导致老鼠进入损坏发动机,吕某应该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此次事故损失并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表示,保险公司主张由于案涉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导致老鼠进入损坏发动机,但是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车辆损失险中第三条至第六条系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因动物原因引起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其次,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第一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原因进行约定。但众所周知,车辆遭到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除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举的原因外还存在多种可能。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由于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老鼠或动物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故应该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不利解释。
事实上,车主购买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是对保险车辆遭到损失的弥补,在案涉车辆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对此予以理赔。吕某提供了发票证明其车辆维修费为16883元,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吕某诉请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6883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支付给吕某车辆维修费16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