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A街道B路东侧C北区1栋D座AAA
联系方式:0769-123456
被告:浙江CD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
住所:浙江省A县B镇CD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0572-6111118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设备试用(购销)合同》(合同编号:EDK091117-168),被告向原告采购C机(型号/规格EDKD-600)一台,价格为人民币65万元。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设备总金额20%的款项;在设备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支付设备总额的70%货款给原告;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10%的余款。
2010年2月4日设备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也已支付了设备总额的70%(即人民币455000元)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设备总额的10%(即人民币65000元)的余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支付10%的余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在与被告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12月特派业务员到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以采购人员外出为由,拒绝接待原告业务员。鉴于此,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收到函后却置若罔闻。
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