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破解密码恢复数据的手机取证设备、GPS定位精度在10米以内的车辆追踪仪、肉眼在近距离都难以找到镜头的密拍眼镜和密拍手机……一大波高科技执 法设备正在袭来,不法分子们颤抖吧!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开招标采购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的执法设备,以应对日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广东一家电子科 技企业中标,中标总价为115 .8 8万元。
昨天,东莞市政府官网公示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执法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 包括便携式高清同步录音录像机1套、手机取证设备1套、电子存储介质取证勘查箱1套、侦查箱1套、车辆跟踪仪1套、测谎仪1套、便携式手机取证设备3套、 同步心理监护仪1套、应用管理平台1项、辅助材料1批等。
A
侦查箱
无孔密拍眼镜能连续录90分钟
虽然未接触到实物,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可以“感受”一下这批执法设备的科技含量。侦查箱里主要是各种秘密拍摄器材,包含无孔密拍眼 镜。所谓无孔, 是指眼镜上摄像头的隐蔽性相当好。根据采购要求,该眼镜要兼具视频拍摄和照片拍摄功能,分辨率均达1280×720,连续录制时间要达90分钟。
侦查人员还可以用密拍手机秘密取证。根据采购需求,这款密拍手机将采用原厂手机(非山寨机)改装,肉眼不会发现任何改装痕迹,采用耳机孔伪装方式,经近距离检查,肉眼不能轻易识别。
该密拍手机有一个相当实用的功能———微光拍摄。根据要求,该手机的最低照度为0.05lux.0.05lux是什么概念?1lux大约等于1烛光在1米距离的照度,在比这个照度低得多的光线环境下,该手机都能正常拍摄并清晰成像。
侦 查箱里还有一个密拍包,将支持实时声音和图像远程传输到后端,前后端实时双向语音对讲,前端实时音视频显示、存储及回放,后端实时图像抓拍,还可根据需求 增加G PS精确定位服务。隐蔽性视频采集设备还将包含但不局限于其他隐蔽性视频采集设备,比如纽扣、领带、眼镜、帽子等。
B
车辆跟踪仪
能自动追踪也能自动待机
电 影中特工常用的吸附于车底的车辆跟踪仪也将被引入。根据招标文件,第三市区检察院将采购的车辆跟踪仪具有隐蔽性强、性能稳定、定位准确、待机时间长等特 点。该设备将支持软件客户端定位、短信定位、手机A PP定位、微信定位。同时还将支持轨迹回放、下载、保存功能。它具备高硬度全向G PS天线,定位精 度为10米,即定位误差不大于10米。该设备要能全待机66天,连续使用达12天,车动时自动追踪,车不动时自动休眠待机。
C
手机取证设备
删除的通话记录短信都能恢复
根据要求,手机取证设备可以针对手机、PDA和GPS等设备进行数据提取和恢复,支持对手机进行逻辑恢复和物理提取。
其 中,对手机密码的破解功能是必须的。该设备要能支持3000款手机开机密码解锁功能,兼容安卓系统手机手势密码破解;也要支持苹果系统密码破解功能,如开 机密码、无线密码和邮件密码等。招标文件还要求配备手机QQ、微信等聊天类程序解密工具,支持对手机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破解,兼容各种手机各个版本和 各种手机操作系统。
别以为把QQ和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息等数据删除就万事大吉,这台设备强大的数据恢复功能支持超过15000款 手机机身数据镜像采集功能,并配备专用解码分析软件,对手机镜像中的内容进行物理恢复,如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图像、视频、音频、文本等;支持对各种 品牌型号的SIM卡中删除的短消息和通话记录进行快速恢复。
更强大的是,不管带着这部手机去过哪,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设备都可以找出相关数据。招标文件显示,该设备支持手机、PD A和G PS设备中的位置信息提取和恢复,如G PS路点信息、W i-Fi无线连接、手机基站等。
手机品牌那么多,该设备能否一一攻破?检察院要求该手机取证设备应支持手机、PDA和GPS设备的数量超过12000款,并支持定期升级服务。文件中特意注明包括山寨品牌手机。
D
测谎仪+同步心理监护仪
办案时能远程监测心理变化
根据采购要求,相关测谎仪将包括胸部呼吸、腹部呼吸、皮肤电阻、皮温、血压、指脉、指压、反测谎动作、音视频监控等9项参数,采用最新版OSS 专家评分系 统,使评分更容易更准确。它还需要具备16位的数据精确度,确保受测人生理反应图谱的真实性。测试完成后,系统可自动生成测试报告,还可将同类参数的图谱 叠加进行分析,增加相互比对的直观性等。
同步心理监护仪主要用于心理咨询辅导、交谈心理探知、侦查办案现场,全程监测被测人心理变化。据介绍,它可以实时无线采集皮电、血氧饱和度、血压心率变异数据信号等参数,电极阻抗足够高。所有传感器全部采用高科技全无线传输。
释疑
检察机关有保密义务
听上去如此“高大上”的侦查设备会否被滥用,侵犯公民隐私?南都记者查询到,从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侦查过程、形成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过程等多 方面,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 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 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对侦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7条规定:检察人员对采取技术 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在庭审 过程中,该规则第266条规定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 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该 规则还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