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物品如何赔要有行业标准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巩宸宇
夏女士日前在南京某酒店住宿期间,不慎将该酒店两根装饰用芦苇灯损坏,酒店方要求夏女士按照每根1500元的价格赔偿酒店3000元,而夏女士在网上查到类似芦苇灯的单价最贵为500余元,后经调解,夏女士共赔偿酒店1500元(7月23日澎湃新闻)。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在酒店、宾馆住宿时,顾客难免由于疏忽造成一些酒店物品的损坏,有的酒店会专门在《住宿须知》中列出物品损坏赔偿价目表。“损坏物品要赔偿”是再朴素不过的法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对损害赔偿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可从夏女士的遭遇及各家酒店的《住宿须知》来看,似乎赔偿标准全由酒店“定价”,消费者没有太多发言权。
那么,酒店物品的损坏赔偿标准到底应当如何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不难看出,酒店物品的损坏赔偿标准应当主要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如果酒店能够提供近期购买芦苇灯的发票等凭证证明这款灯的单价的确为1500元,则夏女士应当据此赔偿。据报道,目前酒店方尚未向夏女士和媒体提供该芦苇灯的发票。所以,夏女士依据网上查询到的价格质疑酒店赔偿金额过高,也合情合理。
通过梳理类似争议,笔者发现焦点往往集中在赔偿价格的认定上。一方面,酒店方会依据物品进价或《住宿须知》上列明的物品损坏赔偿价格要求消费者照价赔偿;另一方面,消费者则会以物品折损、价格过高等为由质疑酒店的赔偿标准。如上文所说,如果酒店方能够提供出证明损失发生时相应物品市场价格的凭证,并要求消费者据此赔偿,似无不妥;可如果无法提供或无法认定时,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
最为常见的一类情况,是酒店会在《住宿须知》中列出物品损坏赔偿价格清单,要求消费者照价赔偿。这种方式乍一看“你情我愿”“天经地义”,可仔细想想,问题来了——这份价格表并未事先经过酒店与消费者的协商一致,也不属于酒店与消费者住宿合同的一部分,而仅是酒店的一份单方声明,类似霸王条款,法律效力存在可疑之处。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实,问题的核心不在法律,而在于酒店方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主体地位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引导缺失。酒店公共财物受到损坏,要求损坏方赔偿合法合理,可酒店经营者也应当坚守服务业的基本定位,遵从物权法损害赔偿基本原理的要求,制定出合理的赔偿标准,让消费者有更多的赔偿选择方式。
行业监管部门和价格部门,则应当积极引导酒店餐饮服务业制定赔偿参考标准,通过行业准则的方式避免“天价赔偿”的出现,必要时也应当积极介入个案纠纷,形成典型案例,释法说理,不断加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责意识。